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调解不成怎么办?

相比诉讼,调解更加节约时间,更加节约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成本,因此在实务中调解越来越受到受害人的青睐。那么,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调解不成怎么办?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什么?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彭广磊律师解析。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一)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二)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三)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四)调解参加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五)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六)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七)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八)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九)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彭广磊律师补充:

交通事故调解不成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准备民事诉状、证据。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

2、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如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的,也可以在此时同时以申请书形式一并提出递交给立案庭。

3、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4、由此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能会有法院会在交通事故律师的申请下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5、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师,并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第一个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6、进入判决和裁定阶段,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进入上诉审理程序),判决书生效。

7、交通事故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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