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刑诉法中应规定强制矫治程序

近期,湖南接连发生两起未满14周岁少年因家庭矛盾杀害父母的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

近期,湖南接连发生两起未满14周岁少年因家庭矛盾杀害父母的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再次响起。

□本社记者 任文岱

2018年12月31日,湖南三塘镇13岁罗某因家庭纠纷用锤子将父母锤死后逃逸。此前29天,湖南泗湖山镇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持刀将其杀害在家中。

近期,湖南接连发生两起未满14周岁少年因家庭矛盾杀害父母的事件引发舆情。

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状态,多起未成年人以残忍暴力手段故意杀人的案件震惊社会,但最后皆因未满14周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未按犯罪处理。比如,2015年发生在湖南邵阳的三学生杀害老师事件,三人皆不满14岁,最终被送入工读学校。近期湖南案件中的吴某也在案发后一周被释放,引起舆论争议。

针对舆论普遍关注的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等问题,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了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犯罪学学者张荆,从犯罪原因、社会防卫体系及立法如何修改等方面,探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的相关问题。

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恶性犯罪事件在增加

记者:请您分析一下近几年出现的不满14周岁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他们有什么共同特征或因素?

张荆:一方面,现在孩子的成长环境与过去大不相同,存在各种各样的外界刺激,尤其是网络影响,比如影视剧中的暴力内容,还有更重要的网络游戏的不良影响。很多游戏中设置有暴力、血腥的杀人取胜环节,成年人玩可能是释放压力,但未成年人很可能是从中获得刺激和快感。从不少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中,我们都能看到他们有“沉迷网络”“网吧上网”的共性。而且,在这之中,我们有一个失误,在案发后,我们并没有强调要对网络游戏进行修改或停止发行。

另一方面,这些孩子多是留守儿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离异、留守、单亲和再婚家庭。

他们缺乏父母的疼爱和交流,甚至与父母之间有矛盾,且伴随着家暴。他们缺乏爱的教育和敬畏生命的感悟教育。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也一直未见可行性的改善措施。家暴的问题却是长期以来被社会忽视的,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是“棍棒底下出孝子”,但如今孩子的成长环境与他们自身的生理、心理成长的变化早与过去大相径庭。教育方法和理念也应当与时俱进。

记者:这几年曝出的类似事件是否属于偶发事件?还是犯罪低龄化现象?

张荆:目前没有官方的关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统计数据,因此还不能简单地说是犯罪低龄化,从法院系统审理刑事案件罪犯的统计数据看,从2009年起,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是逐年下降的。但这也和未成年人口数量减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年上升的不捕不诉率有一定的关系。

还有就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责任。而相比20世纪八九十年代,像近期的12岁或者13岁的少年杀害父母的恶性犯罪案件,确实是在增加的。

失灵的社会防卫系统

记者:湖南接连发生了两起未成年人杀害父母案,其中一起因行为人被释放引起轩然大波,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按法律规定要如何处理?

张荆: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也有相关内容,“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批准。”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方法一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二是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记者:湖南弑母男孩被释放后,其亲属想让其继续回学校上学,引起其他家长恐慌,后有报道说该男孩已经被送往长沙某收容所进行为期三年的管束教育。犯罪事件发生后,具体的处理程序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要如何进行?

张荆:这正是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一个问题所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何进行处理,我们也缺乏一整套完善的少年犯罪矫治体系。

首先,“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的规定”是不科学的,在恶性犯罪的少年和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之间,正是因为存在着巨大的问题才会发生犯罪,犯罪行为发生以后,通过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很难达到矫治的作用。其次,在必要的时候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对于未成年人的政府收容教养由谁来做,公安还是检察院的未检部门,或是司法部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再者,送入工读学校也并非强制性措施,是依监护人或者学校申请,在经教育部门批准,但现实中很少有父母愿意将孩子送进工读学校,所以现在的工读学校的发展也处在了萎缩并且不均衡的状态,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重庆等大中城市。

实践中,将这些恶性犯罪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送进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做法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是经由法院依法审判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显然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所以,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的社会防卫系统、矫治体系基本上处于失灵的状态。

除了刑事责任年龄

还可修改刑诉法

记者:近期,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舆论再次被广泛讨论,不少网友对此十分支持,“14”这个数字应不应修改?要考虑哪些因素?立法要如何修改?

张荆:目前,国际对刑事责任年龄普遍设定在14岁。每有恶性事件发生后,我们都会看到公众舆论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支持。

犯罪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一元体制”,即够了法定年龄的犯罪行为进入刑罚体系。

实际上,我国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也有社会防卫体系,比如工读学校、政府收容教养等,只不过在这样的二元体制下,我们的社会防卫体系关联性差、可操作性差,经常处于失灵状态。

在社会防卫系统失灵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具体要对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的早熟程度进行科学考察,以及调查近年来《刑法》中规定的14-16周岁需要负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案件在14岁以下人员的年龄布局情况等因素。

而除了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外,还可以考虑修改《刑事诉讼法》,参考精神病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前我们对精神病人犯罪也有过无措的时候,在刑诉法中规定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具体规定了相关条件和程序、责任分配等,这个问题就很好解决了。所以,也可在刑诉法中加入“依法对不负责任的未成年犯罪者的强制治疗、矫正的程序,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对14岁以下未成年恶性犯罪者依法进行特别矫治。”

记者: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有效预防和管治?

张荆:在社会防卫系统失灵的状态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谓社会成本较低的“权宜之计”。除了立法上修改刑诉法的建议,我们还有其他措施可选。

比如,可以考虑恢复和改造现有的工读学校,我国工读学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很严重,一些省份还尚未建立工读学校。

对犯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的14岁以下少年进行强制矫治,在工读学校建立“带锁的单人房间”。比如可借鉴日本《儿童福祉法》的规定,确定“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各都道府县自主开发的基本原则,但同时确定由国家管理的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具有隔离治疗的功能,主要对14岁以下,由家庭裁判所裁定,重大案件中的不良儿童,问题严重、必须进行专门矫正的违法儿童,在国立设施中设有带锁的单间房屋,采用限制自由的强制收容措施。

如果通过对现有的工读学校的恢复和改造,并能够实现类似日本国立的儿童自立支援设施的社会功效,那问题将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

或者,我们还可以建立起现代的社会防卫系统,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有犯罪倾向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14岁以前犯8种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防卫体系建设,依法进行场所收容、工读学校教育、社区矫正、社工及爱心家庭的抚养帮教等,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预防其滑向犯罪的道路。当然,这项工作需要国家、政府出手来做,成本很高。同时也要考虑如若收容所太多,没有那么多的收容对象,会产生浪费的问题。

此外,还要在全社会广泛宣扬反对家暴,呼吁家庭和学校进行生命教育、爱的教育、感恩教育等,以及对网络影视剧、游戏进行分级管理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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