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起诉利大于弊

作者: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孙妍妍 分案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的

作者: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孙妍妍

分案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的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案件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法院分案受理的制度。分案起诉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便于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上,庭审中强化对被告人的教育,突出感化气氛,充分贯彻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此举既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体现,也是对我国刑法、刑诉法规定所进行的一个审判方式的创新。

一、我国法律对分案起诉相关规定

分案起诉制度在我国尚缺乏立法上的明确,但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成年与成年人分别审理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将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纳入到司法层面,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一大重要制度。《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根据全案情况制作一个审结报告,起诉书以及出庭预案等应当分别制作”。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为了全力推动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完善,2010年9月,高检院又与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二条指出,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和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分案起诉和审判。由此可见,《意见》进一步贯彻了《规定》中对拟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别起诉的宗旨。这样规定充分照顾了未成年人的特点,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二、实行分案起诉的必要性

(一)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需要。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正处于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面临诸多生理上的变化和心理成熟过程中的困惑,表现为情绪控制障碍、群体倾向性明显、辨知能力不稳定等。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大都处于从属性地位,加之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以成年人为标尺构建的,所以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被忽视,或以“提高办案效率”的名义被“有折扣地”执行。分案起诉制度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感化工作。

(二)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环境的需要。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庭审中,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出于惧怕成年被告人的日后报复,在庭审中也不敢指证其罪行,或者受成年被告人的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认罪、悔罪,以致影响庭审的教育效果。这种现象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均为取保候审的案件庭审中尤为突出。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则可以避免或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三)解决司法制度缺陷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使他们的自尊心不受伤害,以便今后更好投身社会,成为国家有用人才。而涉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通常实行不公开审理,这就造成共同犯罪案件中成年被告人的家属及利害关系人旁听审理的权利被剥夺了,无疑体现了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案起诉制度的实施,不但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也可以使成年被告人的家属及利害关系人积极参见到诉讼中,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三、分案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

诉讼成本的增加主要体现在移送主要证据及案卷卷宗方面,同一案件事实分案移送、起诉、审理,势必导致主要证据的大量复印,增加诉讼成本,影响诉讼效率。此外,在分案起诉的情况下,同一案件由不同检察官、法官分别办理,即有两班人马付出两份精力办理一个案件,显然也耗费诉讼资源,增加诉讼成本。

诉讼效率的降低主要体现在分案起诉制度目前之所以未被严格地诉诸于实践当中,很大的原因在于此项制度本身从纯客观上讲是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的。分案起诉是人为地将一个案件分为两个案件,公安机关要将侦查材料进行复制、装订,检察机关也要多次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多次起诉,这无疑将大大增加其工作量。

(二)缺乏立法上的强有力的支撑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除少数条文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外,可以说基本上是适用于成人犯罪的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的司法系统,这包括分别侦查、分别起诉、分别审理和分别执行等。分案起诉制度作为一项较新的司法制度尚缺乏立法上的支持,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这也不利于分案起诉的法律适用。

(三)各地机关实际操作没有统一标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如果只注重立法理论层面,而忽视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恐怕也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除了没有统一的适用前提、分案处理阶段范围不同、分案处理部门各异等问题外,分案起诉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一是避免对异地管辖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逮捕标准掌握不一致。异地管辖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及多名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多次跨地域作案,被不同犯罪地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分别向各自所对应的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逮捕标准掌握得不统一,往往会造成“执法不公"之嫌。

二是避免事实认定不一致。分案起诉后,不同法院不同法庭审理同一案件,可能出现对同一指控,不同法庭作出不同的认定。由于认识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每个人的经历、学识不一样,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就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那么分案起诉的案件由不同法官审理,而共同犯罪的事实是同一的,但不同法官对同一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进而做出不同认定,这就与“一事一定”的审判原则相悖离,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是避免对异地管辖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的罪名不统一、量刑不均衡。对异地管辖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由于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差异,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以不同罪名提起公诉,不同法院以不同罪名判决的现象。同时,对异地管辖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后,由于法院之间缺乏沟通,往往造成判决的刑期相差悬殊。一种情况是,在同一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与成年被告人量刑出现“倒挂”现象;另一种情况是,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幅度与对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幅度相比不明显。

由于在实践中没有统一规定,案件在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总结,使之不断地成熟。

四、分案起诉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分案起诉制度的刑事立法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因此要切实发挥分案起诉的作用,应当首先通过刑事立法确立其应有的地位。

(二)明确分案起诉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即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实行分案起诉为原则、并案处理为例外。但是否所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一律分案起诉?何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具体掌握?“其他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形”又是指哪些?《规定》并没有进一步加以规定。应当确定分案起诉制度的排他适用范围,从而使分案起诉制度更好的应用于实践。

(三)统一各地分案起诉的司法程序

概括的说,即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对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分别制作起诉书、分别起诉至同一合议庭(少年法庭),法院对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先开庭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并于当天或3日内同庭审理成年被告人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分别派同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案件审结完毕装订卷宗时应将所分案件合并装订,并在卷宗中加以明确说明。若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分案起诉的,则并案起诉至少年法庭。在统一由少年法庭审理时,坚持分案起诉的前提下,实行由同一法官分庭审理。这不仅达到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开审理的目的,而且在同一法官审理的情况下,有利于诉讼成本的节约,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解决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或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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