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峰:话说“‘立法官’与‘立法文化’”

立法文化 “立法官”一说之起源,应在古希腊时代 雅典就有“公民即是立法官、审判官、行政官”一说。据载

立法文化

“立法官”一说之起源,应在古希腊时代

雅典就有“公民即是立法官、审判官、行政官”一说。据载,当时雅典民主政治的一个最基本的方面,就是其所有的官吏都是业余兼职。

作为标榜当时雅典民主政治基本特征之一的包括“立法官”在内的典雅的业余兼职官吏们,不仅以其职位设置告诉了我们关于“立法官”一说国外早已有之,而且还告诉了我们,其当时该职位之特征即在于“奉行主权在民”。

 在中国,“立法官”之说最早出自西汉时期

《大科技(百科新说)》 2008年11期刊登的《“大架子”的立法官》一文,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西汉时期,有个叫赵禹的人,是太尉周亚夫的属官司。一个偶然机会,汉武帝刘彻看到赵禹撰写之文犀利流畅,寓意深刻,即感到当朝很少有人超越于他。于是,即让赵禹担任御史,后又升至太中大夫,让他同太中大夫张汤一同负责制定国家法律。

赵禹与张汤就职后,为了用严密的法律条文约束办事之官吏,即据汉武帝之旨意,对原有的法律条文重新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当时,许多官员皆希望为首“负责制定国家法律”的赵禹能手下留情,把法律条文修订得有个回旋余地。故此,众官员即纷纷邀请赵禹与张汤一起作客赴宴,但在赵禹这里却得到的是断然拒绝。

过了些许时候,经赵禹和张汤周密思考和研究,并经赵禹提议,决定制定“知罪不举发”即“官吏犯罪上下连坐”等律法,以此严格规制在职官吏违法乱纪。该消息一经传出,众官员即纷纷请公卿们去劝说赵禹,不要把律法订得太苛刻了。谁知公卿们此时也是方寸大乱,先后各自带上重礼来到赵府,祈请赵禹修改律法“手下留情”。

赵禹见了公卿们却避重就轻,只是天南海北地闲聊,丝毫不理会这些公卿们请他修改律法时“手下留情”之暗示。过了许久,公卿们见实难说服赵禹,便无奈起身告辞。谁知其临走前,赵禹硬是将公卿们带来的重礼退还。故此,当即就有公卿说赵禹这个“立法官”的官架子大,看不起人。然而,当时更多基层官员和社会人士听闻此事后则纷纷赞扬赵禹,认为他这个“立法官”是个极为廉洁正直的人。

当时,有人这样问赵禹:难道您就不考虑周围团转这些公卿显贵们对自己有何看法吗? 赵禹当即义正辞严地回答:“我这样断绝公卿显贵们乃至好友或宾客们的请托,就是为了自己而后能独立决定、处理事情,按自己的意志办事,而不受别人的干扰呵!”

从上述故事可见,“立法官”一说,确实应最早出自西汉时期。

“立法官”之说在当代报刊频频出现

仅笔者所见,“立法官”一说正式见诸于当代报刊的,除了在1983年12月14日《光明日报》发表的房德邻《浅析康有为开制度局的主张》一文中提及之外,还有《青海社会科学》2003 年第 3 期《对雅典民主政治的批判与反思》一文中提到的“在雅典‘公民是立法官、 审判官、 行政官’”这一句。

此外,还有2017年10月26日《南方周末》刊发的《宋代平民的立法建议权》一文中“来自各地的立法建议最后都汇集到修敕所,由立法官加以删定、汇编,作为立法的参考,然后制订出立法草案”这一句。而2018年4月12日中国法学网刊发的《清末立宪与康有为的“虚君共和”思想》一文,其中“政体有三:其一立法官,其一行法官,其一司法官。立法官,议论之官,主造作制度,撰定章程者也”的这一段,更是对“立法官”之职能作了专门阐释。

“立法官”与“立法文化”一脉相承

笔者认为,“立法官”提法确实既古而有之,同时确实又与“立法文化”是一脉相承的。

“立法官”之说,与中国古代之立法思想(理论)、立法制度、立法文本等皆应是息息相关的。此即说,“立法官”之提法,与概之为“中国古代立法思想(理论)、立法制度、立法文本之总称”的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确实关联甚密。

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立法文化既包括中国古代的社会立法基础,又包括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的历史演变进程。同时,还与包括“夏商西周、先秦诸子、封建正统”在内的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理论、与包括“则天原则、伦理原则、人情原则”在内的中国古代立法文化原则、与包括“秩序、教化、无讼”在内的中国古代立法文化价值取向、与包括“贪廉意识、环保意识”等在内的中国古代立法文化良性意识、与包括“重刑轻民、重农抑商、崇古倾向”在内的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的思维定势等,皆可谓是息息相关、一脉相连的。

例如,中国历代的多朝皇帝,不仅通过内阁构建了一个对其负责的行政系统、通过军机处构建了一个对其负责的军政系统、通过宦官和后妃制度构建了一个对其负责的皇保系统,而且更是通过亲掌朝纲立法之大权,构建了一个对其总负责的律法监察系统,以此在制约行政、军政、皇保等诸多系统之同时,既倾力于发展工商业和释放民间活力,又能够将国家最高自由裁量的立法大权牢牢掌控在本人手中。故此,中国自古历朝历代皆称皇帝为至高无上的最大“立法官”!

可见,中国古代立法文化之内涵和内核,确实无不渗透着中国古代“立法官”在其中之“造化”、之“大智”呵!

然而,尚需借此表明的是:虽则中国古代自秦汉至明清,历代王朝皆有其“立法官”和与之相依的体系庞大之成文法典,但纵观中国自古至今之立法,皆可窥其所具有的“由专制向民主、由专横向文明、由治民治国向为民为国、由法制完备向法治完善”转变的这样几个显著特点。而其中彰显的则是:当今立法之所以能愈来愈凸显“文明、民主、科学、法治”之高层次化和人民广泛参与之高程度化,应该皆与称之为“立法官”之立法家在其中的作用发挥漠不相关呵!

此可谓系笔者探析“立法官”与“立法文化”之真谛所在矣!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翟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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