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 、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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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二、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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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三、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 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四、保修

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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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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