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销售假冒佩奇获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了解一下!

“小猪佩奇”动画形象风靡全球深受观众的喜爱,不少中国民众戏称今年是“佩奇”年,既然是“佩奇”年,那么市场上关于“小猪佩奇”的商品当然是必不可少的。

虽然市面上关于“小猪佩奇”的商品有很多,但不乏未经授权假冒的,这不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就审理一起侵犯“小猪佩奇”注册商标权的案件。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介绍,被告人张某(男,22岁)、吴某(女,19岁)是一对情侣。2018年3月,两人在某网站上注册名为“义乌市某电子商务商行”的网店,为了尽快多赚钱,两人“突发奇想”,决定销售假冒的名牌商品。

2018年4月至8月,两人从义乌市北下朱小区的商铺购买假冒“小猪佩奇”注册商标的产品,加价后通过网店和微信进行销售,销售金额81664元,获利4万余元。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归案后,两人有坦白、退赃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均为初犯,结合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二人均可适用缓刑。

综上,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SO,使用他人商标获利有风险,还是自己注册一个吧!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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