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接私活”就开除、扣工资的制度合法吗?

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前提,就是双方具备相应的用工条件,劳动者定义为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公民。

劳动收入不只是所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也包括兼职能其他方面所取得的收入,劳动法律中对于劳动者兼职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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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可以分为两个方向,一是在全职工作之余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兼职,比如程序员下班做服务生、做微商等。另一种是与单位工作有联系的或本技术领域的兼职,常常有被称为“接私活”。

法律并没有“全日制劳动者不可以兼职”的禁止性规定,用术语来说是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说员工接私活要看有没有对本单位造成影响,对本单位工作不造成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将认可权交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愿意自己的职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职工解除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解除的即可辞退劳动者。

很多的用人单位都会认为员工在外接私活就算暂时对工作和公司没有影响,可是对公司岗位的稳定性是有影响的,一个人接私活赚到外快了,就有更多人加入其中,或许就集体出去单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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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行业的员工接私活会涉及到本公司的平台资源、客户资源、技术流程等,虽然没有对本职工作和公司利益造成影响,可很多企业是不允许的。

而劳动者认为,工作之余的时间是自己的,所用到的技术也是自己的,我用自己的时间劳动所赚得的劳动报酬关公司什么事?这就是争议所在。

回到标题所述,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里面明确规定员工不能接私活,接私活视为严重违反工资制度直接开除或者是扣罚工资或奖金。还有的单位没有相应的明文制度,只要发现员工有人接私活就直接开除或者罚款,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吗?

首先如果员工接私活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或者是已经对公司造成利益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可以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可以辞退劳动者。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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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员工接私活扣工资是不合理的,员工提供了劳动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支付。但是员工奖金的发放是由公司决定的,可以制定相应的条款解决。

在实践中因员工接私活而开除员工或扣工资所产生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败诉率是很高的,一是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和制度约定有缺陷,二是员工接私活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大多时候公司拿不出具体的证据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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