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小知识 | 标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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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以上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硬性规定。开标时,招标人可以公布招标项目标底。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并且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时,可以为招标项目编制标底。

注意: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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