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解读“赵宇案”:属正当防卫

  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罪不起诉;福州警方称为赵宇申请见义勇为表彰   新京报讯 (记者王瑞文

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罪不起诉;福州警方称为赵宇申请见义勇为表彰

新京报讯 (记者王瑞文 赵朋乐)昨日夜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通报福州“赵宇案”。消息称,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为什么先后两次对同一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两次不起诉决定有何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进行了解读。

此外,福州市公安局也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将积极为赵宇申请见义勇为表彰。目前,嫌疑人李华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第一次不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张志杰说,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21日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于3月1日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晋安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对赵宇不起诉,就是依据这一规定作出的。这种不起诉通常称之为相对不起诉,虽然在结论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仍然认定其有犯罪事实存在,只是因防卫过当,情节轻微,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经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后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次对赵宇作出的是无罪的不起诉决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不起诉。

赵宇的行为在“必要的限度”内

张志杰表示,本案中,李华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将邹某摁在墙上并用手机击打邹头部,其行为属于“正在对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情形。赵宇在这种情况下,上前制止李华殴打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李华继续殴打邹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防卫性,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不应适用这一规定。首先,从防卫行为上看,赵宇在制止李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过程中始终是赤手空拳与李华扭打,其实施的具体行为仅是阻止、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情急之下踩了李华一脚,虽然造成了李华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防卫的手段、打击李华的身体部位、在李华言语威胁下踩一脚等具体情节来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次,从行为目的上看,赵宇在制止李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与李华发生扭打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李华倒地后仍然用言语威胁,邹某仍然面临再次遭李华殴打的现实危险,赵宇在当时环境下踩李华一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必要的限度”内。

张志杰表示,赵宇案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时对错误的司法结论作出纠正,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担当精神,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此案从防卫过当纠正为正当防卫,又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标准,可供类似案件处理时参考借鉴,可以说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福州警方称将加强对一线民警的培训

昨日夜间,福州市公安局通报称,公安机关充分尊重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社会公众的关注与监督表示真诚感谢。 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个别基层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见义勇为情节认定不够准确,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透彻。

公安机关将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并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对一线民警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为赵宇申请见义勇为表彰,切实弘扬社会正气、彰显法治精神、体现公平正义。

目前,嫌疑人李华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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