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丽红:建议制订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示范法

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祈福集团副董事长孟丽红向凤凰网房产表示,她今年的一则提案是关于针对粤港澳大湾

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祈福集团副董事长孟丽红向凤凰网房产表示,她今年的一则提案是关于针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差异,先制定大湾区统一示范法以作参考指引的建议。

孟丽红认为,通常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是制订国家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各个法域的区际冲突法,但限于立法的滞后性及港澳立法程序的复杂性、难易程度及时间问题,商事发展不能长期处于等待立法的状态。故建议采取另一种模式,即制定统一示范法,逐步减少区际法律冲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发展。

以下为孟丽红的提案全文:

关于针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差异,先制定大湾区统一示范法以作参考指引的建议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针对“在‘一国两制’下,粤港澳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分属于不同关税区域,市场互联互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生产要素高效便捷流动的良好局面尚未形成”的挑战,提出了“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经济贸易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措施,为此,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订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示范法,

通常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是制订国家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各个法域的区际冲突法,但限于立法的滞后性及港澳立法程序的复杂性、难易程度及时间问题,商事发展不能长期处于等待立法的状态。故建议采取另一种模式,即制定统一示范法,逐步减少区际法律冲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发展。先通过非立法的、非强制性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规范、示范效应,并形成行业习惯,最终被法律吸收或形成统一立法。例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香港2011年6月生效的《仲裁条例》就是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对香港仲裁法进行改革,吸引了更多人到香港进行仲裁。

(一)社会效用。所谓大湾区统一示范法就是解决大湾区内广东省的城市与港澳特区之间就大湾区合作与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冲突所建立的协调性法律规范,使大湾区合作相关法律达到实质的一致与协调。这种模式下,可以先着重于将统一示范法作为提取粤港澳大湾区共同法律原则的一种方式,暂不使其产生拘束力,而是作为示范法。一方面可以供民商事主体自由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选择适用,另一方面可以指导法律从业者以及商人们的实践,也为以后法律概念上的统一做准备。待法律实践者慢慢熟悉规则,时机成熟后,可以考虑为后来有拘束力的统一法律文件提供准备。这样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自的法律传统和体系。在大湾区内涉及经济流动要素的法律问题都可采取统一示范法的模式建立统一规则。

(二)制订主体。在制定主体上,可以考虑采取成立特别工作组的方式作为制订主体。由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贸易领域、法学领域和其他领域的专家、政府专业人士等组成特别工作组的成员,使特别工作组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权威性以及区域代表性。由特别工作组起草、讨论、修改并广泛征求意见后,进一步修改,达成最终文本。

(三)考量因素。在起草、制定统一示范法时,建议考量到以下因素:(1)体现粤港澳大湾区内商业实践本身的规律性,充分吸收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的意见;(2)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不断变化的商业、经济活动实践,起草制定具有弹性、原则性的法律条款载体;(3)综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广东珠三角九地市相关专家、代表的意见,增强各个法系之间法律概念的通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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