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规范了外商投资行为,更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

日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在记者会上表示,我们将在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同时,

日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在记者会上表示,我们将在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同时,还要加上正面鼓励,再加上准入后的国民待遇,为外资构建更好的营商环境。

我们看到,本次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基本精神可以总结为:采用负面清单,继续正面激励;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从2013年9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运行以来,它已经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抓手。2016年10月以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国推广,并在近两年来不断完善。《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说明我国的对外开放已经明确为“原则是开放,限制是例外”的高水平开放模式,这在国际投资界上也被称为“自上而下”(top down)的开放模式,它有别于“自下而上”(bottom up)的渐进式开放模式。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主要以优惠措施为工具来吸引外资。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所得税制的并轨,为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打下了基础。与此同时,针对外资的部分优惠措施(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的关税减免税措施)仍然被保留。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优势产业上(最近两部分已合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获得新的税收优惠。

虽然从长远看,基于所有制差别的优惠措施可以逐步淡出,但在当前形势下,保留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可能仍有必要。其原因一是国际资本争夺激烈,在全球投资形势低迷的背景下,一定的优惠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二是内资与外资投资人的优势行业背景有差异,对外资行业鼓励的领域与内资有一定差异,可能提高政策效率。三是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可能存在成本,出于稳外资目的维持优惠措施可以避免其转型成本过高。

《外商投资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引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2016年10月以前,我国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要经过专门的外资审批。2016年10月之后,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实行了备案制。《外商投资法》实施以后,现在的外资审批与备案制度可能将要淡出。负面清单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和内资一样,直接申请企业注册即可运行,需要许可证的和内资一样申领许可证即可开展项目运行。在市场准入和商事登记方面,外资原则上获得了不低于内资的待遇。

准入后国民待遇在我国签订的一些双边投资协定中已经有所规定,中国政府也一直在努力实现内外资一视同仁的监管,但是在现实中,还是存在“大门开了,小门没开”的抱怨声,准入后国民待遇的全面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外商投资法》在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许可申请、支持政策的适用、技术转让等各个领域规定公平平等监管要求,实际上是对准入后国民待遇原则的全面落实。

因此,《外商投资法》是近十年以来中国外商投资体制改革进程的一个里程碑,它总结了过去十年外商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将其转化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并为下一步大量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提供了支撑。同时,《外商投资法》是规范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法律,更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将为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新型政企关系、构建外商投资管理新体制、促进中国进一步打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评论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崔凡 教授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