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酒驾

2019 年1月25日2时许,山西省临汾市吉县吉昌镇驾驶员王某某驾驶自己购买的晋L7***2丰田牌小型轿车,从吉县西关村出发,前往吉县一中门口,途径国道309线1266公里加700米路段处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与公路边停放的晋L8***5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相撞,该车失控后又撞在公路边停放的晋L2***6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晋L7***3福特牌小型轿车上,致使4方车辆损坏,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经认证分析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王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今日头条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