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中的“第三者”是什么意思?如何定义这个“第三者”?

在我们之前的节目中,曾经给大家介绍过很多与车险有关的内容,前不久我们在后台收到了一位朋友的私信,他说每次购买车险时,必然要选择三者险,他对这项保险的保障内容也有所了解,但是对这项险种的名称总是有点疑惑:到底这个“第三者”指的是哪些人呢?“第一者”和“第二者”又分别是谁呢?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说是所有车主投保商业车险时必选的一个险种,当被保人在驾驶途中造成第三者的财产和人身伤亡,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将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null

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承保的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被保险的对象,也就是车主和车属于“第二者”,除此之外的所有人都是“第三者”。但事实是这样的吗?

我们列举几种情况看看:一、如果车上的其他人员因交通事故受伤,能理赔么?二、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是车主指定的其他驾驶员,能理赔么?三、如果受伤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属,能理赔么?

在2014年之前,上述三种情况保险公司都是不予理赔的。也就是说,这些人员并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防止被保险人为了获利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null

但是,2013年发生在宁波奉化的一起离奇的保险事故,改变了这种情况。可能有的朋友对那起事故还有印象,一位女士在车库倒车时,撞死了在车后指挥的丈夫,而自己在伸头查看时,由于车辆仍挂在倒档上,导致自己也被夹在车和墙之间,当场死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就车损险和车上人员险向家属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但这个数额令死者家属难以接受,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付90余万元。其实在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赔付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并不相符。也就是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看,被保险人的家属并不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更多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

null

但这起事件发生后,保险行业协会在2014年制定了新版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第三者的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在人身伤亡方面,仅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和车上乘坐人员免除赔偿责任。在财产损失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以及车上财产损失,都免除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新的示范条款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也纳入了第三者的范畴。所以如果2013年的那起事故发生在现在,将毫无疑问可以获得理赔。

节目的最后,为您准备了新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范围。您只需关注我们并私信回复“第三者范围”五个字,就会推送给您。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