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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借款事实的依据吗?
小张因为家人生病了,急需用钱,所以跟朋友小李借了一万元用来救急,可是当时只有微信转账的凭证,没有任何债权凭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聊天和转账记录能能否作为市借款事实的证据呢?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据此可知,电子数据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比如说是微信聊天记录都是属于电子证据。因此,如果说以后借贷关系发生纠纷的话,在法院起诉时,完全可以用聊天记录还有转正记录加深曾经被借钱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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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犯罪入狱了,可以起诉担保人还钱吗?
小张因为资金困难,向小李借了5万元,并且找来了两个人认识的共同朋友小王做担保。然而小张因为非法集资等问题,获罪入刑了。那么小李可以要求小王来偿还这笔欠款吗?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小王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担保人,如果在小张不履行偿还的义务时,如果说小李要求小王承担还钱的责任,即便是小张服刑也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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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以企业经营名义借钱,但是却用于个人花销,可以起诉其个人吗?
小张的朋友小李是开公司的,是公司法人,小李说公司最近周转不开,想要跟小张借20万,结果没想到小李是用这笔钱买了房子,小张很气愤,能不能用个人的名义起诉小李?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债人个人来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可以得知,如果说小张向法院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小李将借款用于个人购房的话,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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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借条的复印件,法院会认可吗?
小张借给小李5万元,帮助小李缓解了超市的资金问题,小李给小张写了一张借条,但是小张怕借条丢失没有证据,于是又重新复制了两份。可是到了还款日的时候,小李拒不还款,小张想用借条作为证据去起诉,可是发现原件不见了,那么只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充足的证据吗?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说小张要向法院起诉的话,除非说是小李承认自己向小张借钱的事实,否则,小张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说明。而根据该规定的第六十九条规定,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是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因此,如果没有小李承认借款的前提下,只有这一个证据的话,很可能会因为证据不充分而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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