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于民间借贷中担保人问题答疑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情况很常见,甚至有很多人也经常是做了担保人,那么关于担保人的一些内容,下面这些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情况很常见,甚至有很多人也经常是做了担保人,那么关于担保人的一些内容,下面这些内容你一定要知道!

一、口头保证算数吗?

【案例】小张要开一家水果店,但是因为启动资金不足,于是跟小王借了2万元,因此找了小李作为双方借款的担保人,小李只是口头答应了作为担保人。于是到借款日期到,但是小张却并没有如期的还钱,那么小王找到小李讨说法,小李说自己并没有钱数保证合同,所以也就没必要承担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是口头保证的话,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也就是说,书面形式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保证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保证人也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的案例中,既然小李只是口头答应了,那么小张是无权要求他代替小王来承担保证责任的。所以提醒我们,在未来,订立保证合同时,要订立书面合同。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向保证人追款,是否可以?

【案例】小张为了公司运营,向小王借了5万元,并且请了小李作为担保人。但是还款时间到了之后,小张没有能力偿还,小王觉得小张处境比较艰难,因此主动免除了小张的债务,但是反而向小李追债,面对这种情况,小李是否应该代替小张进行偿还呢?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其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说,债权人主动免除债务人债务的行为,使主合同的权利义务种植,主债权归于消失,作为附属于主合同的保证合同,其权利业务自然也归于消失,保证人也就是不用承担债务责任。

三、保证人被强迫才进行担保,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案例】小张是一家超市公司老板,但是被强迫着当了小李借款的保证人,因为小李说如果小张不做他的担保人,那么小张超市的进货他就不管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当了借款担保人。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小李不还款,那么小张是不是也要承担起担保人的责任,替他进行还款。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因为,保证是一种风险性很高的活动,保证人一般会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衡量后才会答应,如果保证人因受债权人胁迫而进行担保的,那么他的财产权益极易受到损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小张作为了小李的担保人,也是无须承担保证责任的。

四、妻子代丈夫签订担保合同,妻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小张应朋友小李所托,作为借款之中的担保人,但是签署书面合同的时候,因为本人不在,所以就让自己的妻子代为签署。但是在还款日的时候,因为小李没有还款,所以债权人要求小张代为执行还款,小张表示签署协议的是他妻子,即便是签署了小张的名字,可并不是小张本人亲为,所以拒不还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妻子代签,那么有担保责任吗?

解析

如果说是在小张明知妻子代为签订了担保合同,那么即便是妻子签字,依然是对丈夫有约束力,小张是应该承担保证责任的。而且小张和妻子之间的夫妻关系,并且答应小李兵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妻子是明知实际情况的,所以这算是共同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也有人保,怎么还钱呢?


【案例】小张是一家超市的老板,为了扩大经营向小王借了20万元,找来了小李进行抵押,同时还将自己的奔驰车作为抵押担保,可是并没有约定好还款的顺序。还款日期到了的时候,小张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那么小王应该如何跟小张要钱呢?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无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上述的案例之中,既然小张已经是将奔驰车提供了物的担保,所以小王应该先使用抵押权,如果欠款不足再让小李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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