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新通道”开启 北京等12省(市)将进行航空医疗救护试点

央广网北京3月24日消息(记者孙冰洁)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两部委24日正式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布了《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记者今日(24日)从国家卫健委了解到,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等12个省(市)将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开启空中“急救新通道”。

航空医疗救护在各类灾害灾难以及急难危重医疗救护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在我国受到较高关注。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之所以选择包含北京、上海、江苏、山东等在内的12个省(市)进行试点,主要因为这些省(市)具有较好的航空医疗救护基础。根据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遴选标准,在每个省(市)中选取1-2个地市作为试点城市,每个试点城市1-3家医院和1家急救中心作为试点医疗机构。试点城市需满足开展航空医疗救援不少于2年、且拥有不少于3个符合标准的停机坪以及合理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空间布局网络;试点医院则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且已开展航空医疗救援工作。

最终,国家卫健委选取北京市、石家庄市等21个城市为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城市,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日友好医院等71家医院和急救中心为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医疗机构。

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试点地区医疗机构不可以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相关业务。“航空医疗救护试点工作是开放、包容的,在开展试点的同时,也鼓励非试点地区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相关业务,并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向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共同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航空医疗救护事业规律、模式、标准与规范方面,共同推进。”该负责人说。

安全是航空医疗救护工作的“底线”。由于受自然环境、气象条件、飞机性能、航空管制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航空医疗救护作业风险相对较大。加之服务对象大多是急危重症病人,机舱空间狭小,救治条件有限,飞行过程中开展诊疗操作的困难远比地面多。对此,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卫健委根据航空医疗救护的特殊性,提出了《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相关标准及要求》,对医护人员、运送过程、配载医疗设备、器械及药品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试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方案》相关要求,加强医护人员培训与管理,规范开展医疗活动,切实保障运送病人的安全。此外,还委托了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对试点单位医务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并结合实践形成标准化培训方案和教程。

据记者从国家卫健委了解,此次试点是我国航空医疗救护领域首个跨部门合作的试点计划,中国民用航空局与国家卫健委将在试点中国呢逐步建立相关主管部门、通航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跨部门、跨行业的航空医疗救护协调沟通机制,进一步规范航空医疗救护中的相关行为和操作,以更好满足公众多样的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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