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之都原董事长获刑!行贿、受贿、失职、非法牟利!

3月22日上午,巢湖市人民法院对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韩贻坤受贿、行贿、国有公司人

3月22日上午,巢湖市人民法院对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韩贻坤受贿、行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韩贻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对韩贻坤退交的赃款50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剩余的违法所得123.8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巢湖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贻坤利用职务便利,在战略合作、物业租赁、品牌经营、职务提拔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款共计173.8万元。为谋求职位晋升及工作关照等不正当利益,韩贻坤向时任徽商集团公司董事长许家贵行贿人民币18万元、欧元500元;向时任徽商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张皓行贿5万元。韩贻坤作为商之都有限公司及华亿购物公司董事长,在转让一闲置地块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国有公司损失307.5万元。韩贻坤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单位采购农副产品商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66.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贻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17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韩贻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3万元及500欧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韩贻坤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307.5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韩贻坤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单位釆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韩贻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能退交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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