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违建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拆除

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3月2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条例要求,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在遏制新生违建方面,条例做了一些规定,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此外,条例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李丽霞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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