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陈少峰:IT男赚文艺女青年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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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男赚文艺女青年的钱

作者:北京大学 陈少峰

在“2019峰火文创大会·暑期峰会”的筹备会上,峰教授建议把“文化产业跨界商业模式创新”作为大会的主题。

峰教授认为,外行的人赚文化产业各个专业领域的钱多,商业模式基本上都是跨界的。比如,腾讯技术公司赚的是游戏、广告、音乐、网络文学、视频会员费等等的钱。百度、字节跳动也都是以广告(传媒)收入为主。“中国好声音”也是拿音乐做菜,赚的是广告费和授权播出费(+平台会员费收入)。腾讯音乐集团上市,赚的钱比几百个音乐人做音乐演唱会和版权收入加起来还多。所以,腾讯是一家“新文创”收入的互联网平台(应用)技术的公司。易言之,腾讯是一家文化产业集团。

所以,技术直接赚钱(软件开发)已经远远不如互联网平台的跨界收入(商业模式)。VR和AR公司也得跨界,就是不能用技术服务直接赚很多钱,而是要赚跨界后的钱,比如VR赚虚拟歌手演唱会的钱(虚拟歌手确实不错)、AR赚游戏的钱(比如任天堂)。多数VR公司和VR公司不懂这个道理,很多都破产了。实际上,有些技术公司做服务,需要养着大量的技术人员,只要半年或者一年内没有大的项目做,公司就得破产。所以,技术公司和文化公司是个“二而一”的同体关系,这也是互联网平台文化科技融合的重心。

跨界对于旅游公司来说,就是要用内容来形成吸引力,形成“娱”(IP+项目体验)和“购”(衍生品作为旅游产品)的产业链。比如体育类的马拉松是个旅游项目,政府扶持做活动经济,就可以产生拉动作用。用文化产业产业链的角度来做旅游,就不是搞仿古建筑,而是做内容(IP),做头部内容的产业链。

跨界的好处是,往往收入具有可持续性,而不是一锤子买卖。就电影公司来说,做衍生品、做主题公园的收入不仅大于电影票房,而且IP可以消费很长时间(带来持续收入)。由此,动漫、电影等等领域的人需要跨界赚文创衍生品的钱、版权的钱、旅游的钱(文化产业产业链的钱),也可以做自己产品的广告(电影里面植入自己的文创电商产品)。

跨界当然会有难度,所以当下和未来需要很多懂跨界的人才。当然,首先得对现有的人才进行转型,比如拍摄广告微电影的人能不能拍摄系列故事(动漫)微电影,进而做文创电商呢?做音乐的人能不能专门做儿童音乐微电影,赚儿童和家长买玩具、绘本以及广告等等的钱呢?

由此,做文化产业的“文艺女青年”怎么办呢?仅仅从文艺(含非遗、艺术教育等等)的视角来看待商业模式是有缺陷的,需要借鉴跨界的商业模式,比如那些做旅游演艺的公司商业模式就比较好,而且会越来越跨界。或者从影视、动漫入手,再改编成舞台演出节目如何?

如果人才不足,那就合作做跨界业务,比如有人经纪网红,有人经营广告和网红电商。同样,“文艺女青年”可以自己当老板,聘用“IT男”为跨界做技术呈现。技术人员则需要理解文化产业商业模式的特点。

总之,不跨界,难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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