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份遗嘱时,哪份遗嘱是有效的?

我们都知道,遗嘱的方式有多样: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遗嘱方式,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这也导致了可能同时存在多份遗嘱的现象,当存在多份遗嘱时,到底哪份遗嘱是有效的?

网友咨询:

某甲于1998年去世。生前曾留下三份内容相矛盾的遗嘱。第一份是1991年重病时他口述并由其两位远方亲戚在场记录;第二份是1995年他自己去公证办理的;第三份是他在1997年自己亲笔书写的。他去世后,有关继承人之间为次发生争讼。

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周云律师解答:

应以第二份(即1995年他自己去公证办理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里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周云律师解析:

周云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在立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如需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重新进行分配,需要先将该公证遗嘱撤销;公证遗嘱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进行处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因此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应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对遗产分配进行确认。

周云律师普法:

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合法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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