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仍承担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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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罗某某,因左髋部疼痛4年加重8月,于2009年10月25日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体检:脊柱向右侧弯畸形,左上肢肌力Ⅱ级,右下肢呈屈曲、内收、外旋畸形,左髋活动受限,“4”字征(+),行X片示:“左股骨头坏死”。既往有“小儿麻痹症”史,诊断为:1.左股骨头坏死;2.小儿麻痹症后遗症。

2009年11月1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予以抗炎、换药等对症处理。2009年11月13日出院后,原告感髋部疼痛,活动受限,于2009年12月12日再次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行X片示:“左髋关节周围骨膜反应”,诊断为:左髋关节置换术后并感染。予以抗感染、消炎止痛、中药外敷、皮肤牵引等处理,但原告诉效果仍不明显,于2010年1月20日出院。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级医院不具备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的条件,其手术医生及相关医务人员不具备从事全髋关节置换术的资质,被告为原告罗某某施以“全髋关节置换术”的医疗处置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非法行医。

被告认为在为原告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我国的医疗法律制度和医疗操作规范,故而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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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

关于“人工髋关节置换术”资质问题:医方提供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该院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的有关批复复印件,未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虽然术者未在《手术记录》中签字,存在病历书写缺陷,但从法院提供病历资料中的“麻醉记录单”及“手术记录单”来看,术者为“胡某某”主任医师,具有做此类手术的资质。

患者术后出现疼痛,考虑为低毒感染,系关节置换术后的并发症,术前医方的“手术谈话记录”中已向患者告知,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患方提及医方邀请外院专家会诊手续问题:如会诊手术不全,医方则违反了相关规定(医方鉴定会现场仅提供了“邀请函”),但与患者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此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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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如下不足:本例患者手术由外院教授主刀,但术前讨论记录无术者签名,无依据证明医方术前请术者进行了会诊及参与了术前讨论,以致影响术者术前对患者病情的了解,患者既有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致股骨头坏死,同时存在小儿麻痹后遗症,右侧髋关节畸形,髋臼扁平,右髋关节呈半脱位改变,病情较为复杂,不排除术前对患者手术难度和预后估计不足。

由于医方医疗资质较低,当时开展同类型有难度的手术的条件和技术力量有限,术者完成手术后由医方单独进行术后处理有难度,对术后康复有影响。

医方存在的上述不足与患者现存损害后果,即左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关联程度较弱,医疗过错参与度拟为20%。

判决

法院认为,某市医学会虽认定本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不代表被告不具有医疗过错,被告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应以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准。

法院最终判决湖南省某医院赔偿罗某某医疗费各项物质损失43612.6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486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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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评析

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根据《湖南省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2009年版)》,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属四级手术,因此并不适于在一级医院开展。

医疗技术的开展不仅需要术者本人的医疗技术水平,更加需要医疗机构整体的手术团队及围手术期管理水平,包括麻醉、重症监护、术后康复、内科支持、配套辅助科室设备等。因此,患者的最终手术效果并非单独邀请一名外院专家便能够妥善解决的。

本案例中,虽邀请外院专家手术,但专家在术前术后均疏于对患者病情的充分掌握与随访,致使在整体注意义务履行上存在过失。对于该一级医院而言,该手术操作无疑疏于高风险活动,但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难度评估不足,并未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缺乏充分的术前讨论评估和术前准备,缺乏围手术期的严格管理,缺乏术后康复的充分支持。该过错与患者最终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从该案例中,应当涉取的经验教训,医疗技术的开展与医疗机构的整体医疗实力发展相适应,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之前,充分评估医疗技术的可行性、风险性,充分评估医务人员技术能力,充分评估医疗技术配套设施条件,时刻以患者安全、医疗安全为中心,考量业务发展,切忌过于注重技术革新而蛮干冒进,忽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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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自麻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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