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并汪建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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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并汪建的公开信》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及汪建先生:2019年4月2日23:21,新浪微博用户“司马垚”接到微博管理员的私信称: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名誉权”,向微博管理方发去了“有效的通知”,微博管理员因此删除了“司马垚”通过微博发表的《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庭审纪实》一文。本人认为这是贵公司利用社会资源优势,罔顾法律规定,假借法律手段,夹带私货、混淆视听、滥用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今特以公开信的形式向贵公司表达强烈的不满,并保留对贵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庭审纪实》一文系对2019年3月14日,发生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有关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诉记者金微的庭审纪实性文章。
在这篇文章中,较为完整的记录了庭审活动,并没有失实性的描述。按照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文章并未构成对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华大生命科技研究院和金微的民事权利的侵犯。
此文在新浪微博发表后,并未收到上述原被告提出的异议。经天眼查查询,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为高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为汪建。
按照法律的规定,上述两单位独立对外行使权力。但是,作为案外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却以侵权自己的“名誉”,对微博用户“司马垚”进行投诉,明显是越俎代庖的法盲行为。
说到这里,本人对庭审的过程再做一些补充,并对补充内容负完全的法律责任。3月14日的庭审中,在针对原告“深圳华大生命基因研究院”的诉讼资格提出异议的时候,原告的代理律师解释说,“华大系任何单位都可对金微进行诉讼”。当时,这种明显违背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规定的说法,引来的不仅是被告代理人的驳斥,甚至引来了旁听席的嘲笑声。原告代理律师这种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的说辞,竟然就发生在神圣的法庭上。但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是,经过庭审,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还是没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这次投诉“司马垚”的竟然还是案外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的做法,我们不得不问,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在一系列的诉讼活动到底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它这种超越法律的权利,是从哪里来的?它的底气是什么?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司马垚”的闹剧中,充分说明“华大系”眼里根本没有法律、没有尊重,只有外表貌似强大的颟顸和无理。
在这里,分享一段代理词与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并汪建先生共学习。“所谓名誉,就是良心,而且也是其中最热烈的良心”。华大基因的形象,不在华大基因和他利益攸关方的嘴里,而在中国百姓的心中。我们相信,无论本案判决结果如何,针对华大基因的名誉,不会盖棺论定而会产生更为激烈的争论,这决非是一场诉讼所能左右。
庭审表明,华大科技服务公司、华大基因研究院、在神圣的法庭上,他们的身份无疑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他们也在接受法律和良知的审判。
对于他们在庭外一系列的超常规操弄媒体,制造舆论,打压社会批评声音的做法,在这里表示深深的遗憾。同时,也请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并汪建先生,在看到此信函后,能深刻体会到社会对基因科技的关注,对“华大基因”的爱护以及对基因研究所涉及的科学伦理、基因安全等问题的担忧,并积极回应社会的质疑和批评声声,因为一只手难以掩住悠悠之口。

顺致商祺!

一个被你们在微博举报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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