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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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真正的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大报告中的精神:“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社会保险需要增加保险险种而不是减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参数科学性

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的生育保险对于我们国家,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是一个必要的险种,然而,有人却要把它从社会保险中删除,和医疗保险合并,这是很难理解的,人口的生育保险问题能和人的病患医疗问题一样吗?生育保险不仅是基金渠道问题。

人类如何居住问题也是人们基本生活的一个大问题,应当把“住房公积金”转化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基本住房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保险中应当是增加保险险种而不是减少,这些都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对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参数应当科学制定。例如在住房保障中申请公租房的条件之一是家庭收入每年少于10万元这样一个死数值,不能“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而变化,N年前是10万元,到N年后还是10万元的笑柄。再例如“法定退休年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开始时就是60周岁,建国快70周年了,还是60周岁,这种不能变化的固定值应当改变,改为随人口平均寿命变化的“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为人口预期寿命80%,这是比“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更好的办法。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优抚法》

需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就要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优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配合使用。发扬我国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扩大优抚对象,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便、不易、不应包含的社会保障内容。我们应当这样的去认识问题,而不是混淆各项事务。

简单的讲,公民只要参加社会劳动就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对社会有较大贡献、重要贡献的人员不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享受特殊的待遇,而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优抚法》中获得特殊的待遇。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的一个对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法律,不能说明个人贡献大小的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优抚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的一个对部分人员的特殊的法律,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等。

三、精简国务院部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改后),建立统一的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军人保险制度”等等,降低社会保险管理成本。

2.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不如建立与之相关的法律,来“落实退役军人待遇保障”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例如创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优抚法》,以确保退役军人及其他与之相关的响应国家和党的号召的人们,在保卫祖国、建设祖国中对国家、对社会有较大、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特殊待遇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三个部门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以精简国务院部门,有利统一集中管理,减少相互间的矛盾,利国利民,比合并生育保险更加节约管理成本。

这些都是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建议,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此建议而非对我们这些老年人是好是坏,当思维还清楚时说点,任后人以评说,但是,要“依法治国”,不能做历史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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