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收购人与挂牌公司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可约定特殊投资条款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4月12日晚间,据全国股转公司官方微信显示,对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答记者问。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收购人与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可约定业绩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

在谈及收购人与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是否可以约定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此类条款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的问题时,全国股转公司称,收购人与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可以约定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此类条款应当符合《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挂牌公司不得成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等各项监管要求,也不得约定有可能导致挂牌公司控制权再次发生变动的补偿条款。全国股转公司后续如对股票发行涉及特殊投资条款的监管要求有调整或补充的,也应一体遵守。

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指出,收购人与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约定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的,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对相关特殊投资条款进行披露,至少包括公司业绩或者其他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兑现期限、承诺事项的合理性,承诺中相关业绩指标的测算过程和实现条件、承诺实现或未实现时,拟补偿的现金金额或者股份数量和价格及相应的计算方式等、为保证承诺履行的相关安排,如进行股份限售或质押等、股份转让是否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如需要,应当说明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结果、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等六方面进行披露。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涉及的相关股东如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应当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同步披露上述内容。

对于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对《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进行核查验证,在此基础上分别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中,包括特殊投资条款是否为协议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特殊投资条款是否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要求等。

值得一提的是,收购人通过认购挂牌公司发行股票进行收购的,特殊投资条款属于股票发行方案的组成部分,按照《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规则,应当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收购人通过其他方式收购挂牌公司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及挂牌公司章程规定,特殊投资条款涉及的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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