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放弃房产又复婚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网友咨询:

房子是婚后他父母出钱买的,全款,二手房。房产证上写了我和他两个人的名字。但是前不久因为我发现他和单位一个女的有点问题,一气之下离了婚,写了协议书上说明了我放弃房产。后来他来找我,说以后没这样的事了,求我原谅他,我心软就答应了。现在准备复婚,如果复婚的话,这套房还算夫妻共有财产吗?如果他还这样,我可不想再这么便宜他了,该分的一定要分清楚的。

绵阳市云溪法律事务所勾宗珍律师解答:

不是共有财产,但是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达到共有的效果。

首先,离婚时协议约定放弃房产,那么房产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了。

其次,在复婚之前,房产作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双方如果没有约定则为男方单独所有。

最后,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通过书面协议和房产登记为两人名字的方式使该房产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时候做了房产的变更登记,需要再变更回来,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勾宗珍律师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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