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4S店,“金融服务费”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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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薇

在前面的公众号文章中,曾说过4S店搭赠礼包等的业务,可谓是促销手段花样繁多,“金融服务费”也是近几年的4S店的惯用收费,继提车加价费之后的又一个普遍“行规”。消费者去买车时,即使能一次性全款购车,也要被极力推荐按揭购买,各种免息、低息……,就是为了收取“金融服务费”。

此“金融服务费”乃彼“金融服务费”吗?

未必!

  • 无合同、无发票

购车时一并收取,并且没有金融服务合同、发票。此时应当并入价外费用,随同车款计入销售额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此“金融服务费”非金融服务性质,应当并入销售额。如收取金额为10000元,按照目前新税率,增值税=10000/(1+13%)*13%=1150.44元。

各种附加税费=1150.44*(7%+3%+2%)=138.05元

因该业务产生的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0/(1+13%)-138.05】*25%=2177.88元。

二、有金融服务合同和发票

如果购车时单独签订了金融服务合同并开具了服务类发票,那么此“金融服务费”乃真正意义的金融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收取金额为10000元,增值税=10000/(1+6%)*6%=566.04元。

各种附加税费=566.04*(7%+3%+2%)=67.92元

因该业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10000/(1+6%)-67.92】*25%=234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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