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然气价格再调整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首席记者 王树天)继去年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首席记者 王树天)继去年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之后,3月29日,自治区发改委又发布了《关于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中,按照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目标,自治区发改委结合内蒙古管道天然气输配环节运行的实际情况,部分下调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此举旨在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自治区发改委随文件同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短途管道供应天然气销售价格表》,内含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等地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等多项内容,包头市的价格分为城区和固阳县两栏,鄂尔多斯市则分旗县区定价,各旗县区定价不同。

按照该价格表,呼和浩特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06元/立方米(含税),非居民用销售价格为2.63元/立方米(含税);包头市城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06元/立方米(含税),非居民用销售价格为2.30元/立方米(含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00元/立方米(含税),非居民用销售价格为2.27元/立方米(含税)。

按照文件,本次价格调整是因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和增值税税率下调等因素,为气价调整腾出了空间。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工业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允许供需双方在自治区规定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基础上协商下浮。此项规定意味着,工业用气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供气单位进行“搞价”,从而节省企业成本。

自治区发改委同时明确,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为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体学校以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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