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出品、联合投资、联合摄制的区别是什么?

【原创】汐溟

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概念不同,内涵也不同,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也各异。在电影片投资及摄制领域,联合出品、联合投资、联合摄制三个概念在合同的名称中普遍存在,相应者如《XX电影片联合出品合同》、《XX电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及《XX电影片联合摄制合同》,三者存在联系,但更多的是区别。

出品是针对版权概念而言的,通常来说,出品公司是电影片的版权公司,出品人是版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部电影有几个乃至十几个出品公司,表明这些出品公司共有该部影片的版权,共有的方式一般是按份。联合出品表示的是合同主体对合同项下影片共有版权,换言之,任一合同主体对影片均有版权,仅仅是份额不同而已。而“联合出品合同”所指向的法律内容为合同主体的签约目的是保证自己拥有影片的版权。

投资是对收益而言的,概念的商业属性多于法律,投资方对影片投入资金,最直接的对价和回报是收益分红权,投资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投资款,而相对方的主要义务是分配及结算影片红利。若合同中没有专门约定,投资方通常无影片版权。实践中,投资方的投资目的不在版权,而在份额权及分红权。“联合投资合同”中,投资方和制片方作为合同的两个主体,投资方目的是希望影片发行后盈利,进而分取影片利润;而制片方往往是影片的版权方,使用投资方的资金制作影片。此类合同中,投融资的性质较为明显。

摄制是对影片的制作而言,联合摄制表明合同主体共同拍摄制作影片,成片凝聚着其共同的劳动及智慧。“联合摄制合同”主要约定合同主体在影片的拍摄制作中的分工,如对剧本、主演、导演、定剪等工作内容的分工及协作关系。与联合出品不同,联合摄制不必然拥有影片的版权,因为摄制者也有可能担当承制的角色,而承制者通常没有影片版权。此外,联合摄制也未必联合投资,在一方主要担当承制或摄制外包服务的场合,该方并不对影片投资。

(版权所属 汐溟版权律师)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