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应当如何判刑?

国家级考试是严肃而庄重的,在这样级别的考试中徇私舞弊,会面临怎样的刑罚呢?跟随下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邹某是某高中的高三应届毕业生,由于压力太大而成绩不理想,决定高考作弊。当年3月,在网上搜索高考答案和作弊设备的卖家,随后找到郑州某教育机构并以每科5000元的价格购买答案和作弊设备。期间,邹某在贴吧联系考生或发布出售高考答案的广告,先后向考生甲、乙等6人收取13850元,承诺在考试期间通过微信群和QQ向他们发送考试答案,称其手中有高考答案,每科1000元、考一科付一科价钱。6月7日,考试进行过程中,邹某雇佣同伙李某在学校附近的出租屋内利用笔记本电脑、发射器、屏显橡皮等设备向邹某及6名购买答案的考生发送答案。省公安厅监测到该校周围有作弊信号源,通知民警查找并抓获作弊人员邹某与李某。

办案结果:

法官表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行为人可以是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出于其他目的,向他人提供试题和答案。邹某明知自己出售、提供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目的在于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而李某帮助邹某等人实施作弊行为,构成了帮助犯,二人的行为均已涉嫌非法出售答案罪。

案件解析:

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的情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有力打击各种考试作弊行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替考罪等罪名。

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着考场,有些作弊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特点,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极坏。这些设考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教育只需、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的机制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也严重损害了考试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作弊入刑后,我国在考试立法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将为各级司法机关侦查打击社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也必将对作弊的人员形成有效的威慑,进一步净化考试环境,能为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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