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军队“房事”政策大全(建议收藏)

军队住房政策规定有很多,现摘取一些主要的介绍一下:       1.军队住房购买及出售 2.军队经济

军队住房政策规定有很多,现摘取一些主要的介绍一下:

      1.军队住房购买及出售

2.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定

3.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规定

4.士兵住房规定

5.军队住房公积金使用

军队住房购买及出售

问题1:哪些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经批准,军队现有住房可向下列人员出售:

①由军队管理并负责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己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

②移交政府安置(其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宫的配偶);

③在职的军、师、团职干部;

④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

⑤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⑥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

⑦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注:军队人员及其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以及由军队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尚未进住或者已经进住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再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问题2: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如何计价?

鉴于军队售房工作比地方滞后,许多人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实惠,部分干部的配偶没有工作或领不到住房补贴,尤其是有的老干部配偶已去世,还有遗属等特殊情况,近期,军队出售现有住房,实行两种计价办法:

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买房;

要求按原有售房办法(房改成本价)计价买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夫妇双方军(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

用哪种计价办法买房,由个人自主选择。

问题3: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有哪些折扣?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按规定给予下列折扣:

①8%的军人职业折扣。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军队职工及已去世干部、士官的配偶购买现有住房的,参照上述办法计算。

②根据购房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以购房者夫妇二人工龄之和计算。由购房者所在单位的干部、军务、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核定,并出具证明。

③按照住房竣工年限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者设备更新的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

④现有住房折扣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⑤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款的30%,余额10年内付清;从次年起,每年付款不得少于欠款额的10%,并按照国家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问题4: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

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一军人职业折扣率)-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负担价×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②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

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业折扣率-0.6%×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1-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例如:正师职干部李某,1943年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离休。其妻1956年参加工作,1985年退休。2000年李某申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某干休所的住房。该住房系6层砖混结构,无电梯,1988年竣工,楼房室内净高为2.8米,普通装修,水、电、暖气设备俱全,有管道天然气。李某住3层,居室朝南,建筑面积计96平方米。李某要求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

按照北京市房改售房有关政策评估确定,该住房地段调节系数为-1%,楼层调节系数为6%,朝向调节系数为3%;2000年出售现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为1485元/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为12.56元,负担价为579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率为O;

住房实际售价=﹛〔1485×(1-12%)-12.56×70〕×(1-2%×13)×(1-1%+6%+3%)-579×0﹜×96×(1-20%)=26246元

问题5: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例如:正师职干部李某(情况同上),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规定可享受住房补贴30万元(未包括配偶方住房补贴)。该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

住房实际售价=4500×(1-2%×13)×(1+6%+3%)×96-300000=48451元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定

问题6:什么是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建成以后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实施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控制公寓住房新建规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

问题7: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出售?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征地建设的,为弥补经费不足,允许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一般不得外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利用军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的住房补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问题8: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谁所有?

凡是按规定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按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规定

问题9:住房保障方式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2.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3.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4.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问题10: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党委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的人员,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其他人员不得发放住房补贴。已购住房应计发货币补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个别批准转业未离队需要继续安排转业的干部、士官,确因组织原因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并分别报大单位政治部、司令部批准后,按其实际离队时间核定住房补贴;其他原因的,以首次批准的转业时间为准核定住房补贴。

4.住房补贴方式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5.住房补贴申请

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按规定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并附个人住房档案及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资料和转业、复员命令,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营房部门会同军务、干部部门审定后,报上一级单位审批。

6.住房补贴发放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转业、复员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住房补贴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公积金支取,从2001年起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渠道;地区补贴按照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当年公布的地区住房补贴系数计算,未列入公布范围的城市和地区不计算地区补贴,对在批准转业、复员以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且符合购房地安置条件的,可按购房地计算地区补贴。

7.配偶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问题11:住用军队住房

1.已有其他住房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已经购买了地方房改房,面积未达标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货币补差。任何单位不得将军队公寓房面积计入个人房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经计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2.确无其他住房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也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产住房可继续租(借)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借)住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

3.军队住房房租计收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在地方没有其他住房确需借住军队住房的,按下列规定计收房租: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高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地方租金标准计收。其中,转业、复员人员配偶仍在军队工作的,其配偶职级的住房面积部分,按军队租金标准计收。地方租金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已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职工、遗属,未享受房租补贴的,按地方租金标准计收,其余的地方住户,按军队租金标准计收。

问题12:转业复员人员如何参加住房改革?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和士官(以下简称转业干部)的住房,要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房的方式解决,即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军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规定向其出售。

士兵住房规定

问题13:退休士官在住房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

对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退休士官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2)退休士官的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3)退休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各地政府要将退休士官住房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

(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问题14: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目前是10万元/人)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

问题15:房屋的产权归谁?

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问题16: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问题17:士兵退出现役后购买住房有优待吗?

士兵退出现役后,其身份转换为普通社会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退役士兵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属市场行为,应和其他市场主体同等对待。但对退出现役的伤病残士兵,可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享有相应的优待。包括:(1)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3)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军队住房公积金使用

问题18: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目前,我国城镇的住房公积金定向阳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抵押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贷款;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

问题19:公积金贷款对官兵购房有何作用?

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军人购房经济压力较大,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办法》出台前,军人购房贷款只能选择商业贷款,筹资渠道少,利息负担重,《办法》的出台拓宽了军人购房筹资渠道,减轻了购房经济负担。以贷款40万元期限20年为例,商业贷款需支付利息24.15万元,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支付利息14.45万元,利息负担减少了40%。

问题20:哪些军人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参加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士官,在购买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员资格,由军区级单位依据总部下达的贷款控制指标实行轮候审批,优先批准购买商品房、驻艰苦边远地区、夫妻分居两地的军人,兼顾考虑借款人职级、服役年限等因素。

问题21:享受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办法》明确,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有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家庭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能够按规定方式提供贷款担保;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住房;夫妻双方均未申请过军队或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题22:贷款利率是否执行国家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

是的。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并随之调整。

问题23: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吗?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个人贷款限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执行,一般不得超过40万元;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超过40万元的,按照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限额执行。实际贷款金额,由协作银行在军队批准限额内,根据家庭偿还能力和个人信用等级确定。

问题24:公积金贷款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借款人具体贷款期限,由协作银行在军队明确的期限内,根据其偿还能力确定。

问题25: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哪些方式?

贷款需提供担保。购买商品房的,应当以其所购住房作抵押或协作银行认可的其他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作为担保;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的,应当以协作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办理贷款担保。

问题26: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哪些?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简单说就是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归还贷款本息,比较适用于现期收入少、预期收入将稳定增加的家庭。等额本金还款,简单说就是每月平均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未还本金余额逐月结算并与本金一起偿还,比较适用于有一定经济积累的家庭。

问题27:怎么办理公积金贷款?

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以上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军区批准;申请获批的官兵与所在单位签订《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后,可持《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书》,到购房地协作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手续。《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协作银行由官兵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自行选择。

问题28: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的军人能否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区别较大,贷款主体、对象、资金来源、利率和风险承担主体均不同。从军队实际情况看,不能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主要原因:一是全国只有部分城市出台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二是军队人员生活待遇标准一般不追溯,追溯时间和人员等都不好确定;三是军人公积金贷款只能在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商转公也只能是在此范围,无法保障已经在五大行以外银行办理贷款的军人。

问题29:军人每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能否用来偿还贷款?

暂时不行,因为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没变,军人只有退出现役,符合支取条件时,才能兑现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

问题30:为什么军人退役时要使用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

《办法》明确,借款人退出现役办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结算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将其个人归集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协作银行,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息。这样规定,主要是贷款军人服役期间已享受贷款优惠政策,退役后仍可按贷款合同执行,因此,将应用于住房消费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既在情理之中,也可增加贷款资金总规模,让更多的军人享受这项待遇,更好地发挥公积金互助共济作用。

问题31:如何确保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

大家对贷款的时效性比较关心。一方面,政策上作了硬性规定,贷款申请每月审批一次,符合条件的官兵每月15日前可申请当月贷款,月底前军区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情况上报总部。次月10日后,申请人就可查看申请审批情况,如获批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另一方面,官兵在申请前,务必与具体贷款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弄清申请条件、所需资料等情况,以便节省贷款办理时间。

问题32:轮候审批?

总部明确贷款申请实行“轮候审批”,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贷款资金规模有限。当贷款指标充裕时,不需要“轮候”;当贷款需求大于贷款指标时,我们会按照总部明确的优先保障原则排序。无论是否“轮候”,都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标准要求审批,确保公正性。此外,贷款申请审批管理系统是开放式的,申请人可以查看申请审批情况,对申请未通过的官兵,军区也会给出具体理由。

问题33:办理军人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官兵应注意哪些问题?

官兵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要确有急需。由于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规模有限,目前重点保障的是那些确有购房需要、有偿还能力,但购房资金还有一定缺口的军人家庭。二是要专款专用。公积金贷款仅限于支付购房款,不能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更不能利用假购房合同、协议骗贷。三是要量力而行。贷款需求要与还款能力相适应,不是贷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早越好,不要因为贷款造成过重经济负担,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四是要权责一致。贷款军人应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法律责任,这既是借款人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军队军人良好形象的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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