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表决 民法典物权编拟降低表决通过要求

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该如何才能更方便呢?正在审议过程中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拟降低表决通过要求,将原

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该如何才能更方便呢?正在审议过程中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拟降低表决通过要求,将原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4月20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

↑图文无关 据东方IC

紧急情况下需维修建筑物 业委会可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出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汇报中提到,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因此建议草案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而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在草案中得到进一步完善,降低了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草案将应当经参与表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

此外,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草案还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为了加强对于业主维权的保障,草案也增加了相关规定。草案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居住权制度更为完善

草案第十三章专门规定居住权。而有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因此,草案作出相应修改,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草案还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草案还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

对于无居民海岛所有权问题,草案也进一步进行明确。草案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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