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子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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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芒

法学学者

刘涛一案,可以视作当时学子预讼的极端事件。但即便性质如此恶劣,一代名公胡石壁所作书判,结果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在宋代,类似对士子犯罪的“宽刑重教”,致使更多在校学子助人辞诉的“出位”行为难以禁绝

宋代,士子介入法律事务乃至参与诉讼的现象比较多见,一些官学在校学生也施展他们通理法、擅辞辩的特长,或浅或深地扮演类似讼师的角色。

早在北宋年间,学子涉讼现象即见端倪。《宋会要辑稿》载,北宋徽宗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有地方负责教育的官员向朝廷反映,一些学子在州县官学享有学籍,但“其父兄尽以辞诉之事付之”。该奏章反映,这些学子因此开始替亲戚邻里充当讼师,在各种诉讼中,帮他们“校争锥刀之末”而“不知以为耻”,违背圣训,玷染风化,严重影响教学。希望朝廷降旨予以阻止。

徽宗皇帝览奏,想必亦感斯文扫地,于是钦批:“从之”。

南宋时,学子预讼之风愈甚,甚至由“勤工检学”发展为“校园创业”。《名公书判清明集》载,当时派任湖南一带主管刑狱的京官胡石壁,就曾亲手处理过一起“士人教唆词讼”案。案件当事人刘涛,原本“筚门圭窦之人”,是位出身贫寒的学子,本当“安贫乐道,笃志好学”,却不甘寂寞,不守本分,“专以教唆词讼为生业”,且生意兴隆,收获颇丰。

经查,这位刘涛学子屡屡介入诉讼,干预审判,在湖南新化地方上小有能量。他采用拉帮结伙的手法,建立组织,“同恶相济,实繁有徒”,俨然黑帮老大。他还采用拉拢腐蚀加威逼胁迫的手段,“把持县官,劫制胥吏”,打通黑白两道,将公权力玩弄于股掌。

在官衙内,这位涛哥可以“颐指气使”,随意左右公事,一应官吏迫于其淫威“莫敢不从”。平日不可一事的官老爷竟都成了马仔,可谓“涛之所右,官吏右之;所左,官吏左之”。刘涛何以做到如此神奇?因为他懂得恩威并用。平日向这些官吏行赇纳贿,给足了好处,手中自然握有把柄。一旦有事,便要他们听命于己。假如哪位官吏“少咈其意”,不按他的意思办,便利用手中掌握的秘密进行爆料,制造“浮言胥动,谤语沸腾,嚣嚣嗷嗷”的效果,“不中伤其人不已”,直逼得那些拿了好处的官老爷急急告饶,乖乖从命。

在社会上,刘涛威名远扬,以致“阖邑之人”、一县百姓都把他当成裁断是非的“小青天”,张三李四“凡有争讼无不并走其门”,且“争纳贿赂”,争先恐后向刘涛交保护费“以求其庇己”。刘涛每日坐收渔利,生意好得挤破门槛。

胡石壁乃一代名判,在南宋理宗一朝与宋慈、文天祥皆有交集,一时说起此案,也是唏嘘不已。按照胡另一判牍所述,新化县“本在一隅”,是个地处偏远、“民淳事简”的“蕞尔之邑”,但那里的官吏“动辄掣肘”、常常指挥不动。通过刘涛一案,他才明白这些书生小爷们的厉害,意识到“新化之所以不可为,其厉阶(祸端)实在于此”。

刘涛一伙的败露,与当时新化县领导层人事变动有关。由于该县长吏出缺,州府派一位知录代行摄理。就在知录大人“摄邑之始”,刘涛试图将这位新来的领导也拉进朋友圈,便以一事“请托之”,打算借走后门办事为名“以尝试其可否”,看看此人入不入道。假如知录大人“幸其见听”,拿了贿,办了事,那么刘涛小爷“则自此城狐社鼠”,也便有了新的靠山,可以继续“昼伏夜动,登垄断而罔市利”,在新化地界“无所不为”。不料,这位知录大人竟“介然有守,凛不可犯”,不但不吃这套,还“径以事上之于府也”,将刘涛一伙所作所为报给府台大人立案调查,案卷最终交到胡石壁手上。

胡石壁审查该案,“观其一札所陈,备见其罪状之不可掩”。经胡石壁总结归纳,刘涛罪状有三:

其一,“自借己财,以予案吏”,犯有“过证赃物”之罪;

其二,“遂浼典押,以求佥书”,犯有“计嘱公事”之罪;

其三,“自将案欵,躬诣台墀”,犯有“漏泄狱情”之罪。

总之,为了包揽狱讼、把持公事,刘涛一伙打通官府各个环节,从朝廷下派州府的京官佥书,到当地承办案件的狱卒小吏,都被刘涛用各种花样尽数行贿。刘涛一伙“出入公门,搂揽关节”,正在将更多的官员收买驯服,变成自己牟利的工具。

刘涛不服罪,写了辞牒为自己辩护,声称自己所做都是“义事”,胡石壁驳斥道:“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曾子曰,君子思不出其位。圣贤之意,盖欲天下之人,各安其分,各至其所,以无相夺伦而已。否则位卑而言高,其不陷于罪者几希?”认为刘涛应安守学子本分,“如仲舒之下帷讲诵,三年不园窥,如昌黎之焚膏继晷,矻矻以穷年,可也。公家之事,岂宜过而问焉。”针对刘涛同学“不自爱重”,胡石壁嘲讽他写来的辞牒“命意造辞全未知蹊径”,令读到的人笑掉大牙。胡前辈指出:平日“颠迷于利欲之场,奔走于形势之途”,自然“不暇于吟六艺之文,披百家之编耳”;长期“背圣贤之戒,缪用其心”,学术必然“缪愆尤甚”。

胡石壁认为,若“揆之于法”,刘涛所犯之罪“本合科断”。但念其为在校学生,实在“不欲使之惈肤受杖”,以免刑杖之下有辱斯文。所以“姑从挞记,以示教刑”,将他移送学校,建议校方“决竹篦十下”,再“押下自讼斋”关关禁闭了事。

刘涛一案,可以视作当时学子预讼的极端事件。但即便性质如此恶劣,一代名公胡石壁所作书判,结果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在宋代,类似对士子犯罪的“宽刑重教”,致使更多在校学子助人辞诉的“出位”行为难以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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