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通过:河道面积不再减少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通过   不得缩减规划区内的河道基本水面率   26日上午,经修订的《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通过

不得缩减规划区内的河道基本水面率

26日上午,经修订的《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修订后的《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按照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并重原则,紧盯“河道面积不再减少、河道生态持续改善”目标,突出河道专项规划编制衔接,明晰政府部门河道管理职责,要求建立河道生态补水机制,并新增控制河道基本水面率等内容,进一步强化了“水岸同治”的源头管控和系统治理。

条例明确了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实施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提出了“河道基本水面率”这一概念,明确将河道基本水面率作为区块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河道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少现状河道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确定的河道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率。条例明确规定,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不得缩减规划区内的河道基本水面率。

条例规定,禁止将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各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现有的排污口、雨污混排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排水(污)单位拆除、封堵或者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条例规定,非法采挖河道砂石,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设施设备。

修订后的条例分总则、规划控制、生态治理、保护利用、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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