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地方卫计委的招标采购被发改委查了

导   读:   药械招标采购反垄断屡禁不止,地方卫计委被发改委约谈要求并整改。 垄断、限制耗材药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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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招标采购反垄断屡禁不止,地方卫计委被发改委约谈要求并整改。

垄断、限制耗材药械采购配送招标,多地卫计委被查

此前,安徽省岳西县物价局发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案例选编》,发布44例地方政府、行政部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案件。其中就有3例是地方卫计委、耗材采购部门在耗材药品招标采购中限制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案例。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法纠正塔城地区卫计委行政垄断行为

2017年3月13日至14日,根据举报线索,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检局依法对塔城地区卫计委在公立医院药品进销管理中的行政垄断行为开展调查,对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查明塔城地区卫计委及其九家公立医院与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新疆塔城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药事服务合作协议》,确定上述两家药品流通企业为塔城地区各级公立医院药品和耗材的优先供应商,并通过会议要求等方式推动协议落实。

调查组认定,塔城地区卫计委做出的该项行政行为,对塔城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的特定市场进行了限制,侵犯了医疗机构自主选择药品配送方的权力。

塔城地区卫计委于2017年3月22日废止了与两家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的《药事服务合作协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自行纠正。

延安市卫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延安市卫计局在推动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审定同意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联合体出台了《延安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药品配送企业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并面向全省公告。有关条款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有关条款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延安市物价局对延安市卫计局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介入调查后,延安市卫计局对《遴选管理办法》涉及违反公平竞争法规的条款及时废止,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的申报条件予以统一。

安徽省物价局纠正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安徽省物价局于2017年9月6日-8日对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开展了反垄断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17年8月16日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及其所依据的《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方案》,存在强制要求中标人6个月内在本地注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条款。

该条款人为设定了对外地企业的歧视性资质要求,加重了外地企业的履约成本,可能会迫使部分外地企业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放弃参加竞标。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删除了《招标公告》相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条款。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查

众所周知,医药圈现阶段反垄断的重点之一,则是滥用行政权力,垄断、指定配送采购,限制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配送权和招标权。恰恰这个问题,在业内目前还是有点泛滥的,业界反映也比较强烈。

在国家大部制改革之后,今年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包括各省市区政府、卫健委在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遵守《反垄断法》和本规定,一旦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不仅如此,还明确对于滥用行政权利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除此之外,《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7大类违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在招投标领域,产品市场准入中进行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只要经核查通过,当事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还要被立案!

这意味着包括医疗卫生领域在内,治理限制竞争、垄断这一任务紧急而艰巨!

我们真心期望,在行政机关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给每个药械市场从业者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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