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多点执业被要求“自查自纠”,多点执业前先了解这几个问题!

来源:医管通(ID:hm_wisdom) 近年来,为了缓解我国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政府机构对

来源:医管通

近年来,为了缓解我国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政府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一再“松绑”,但是政策并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和落地,甚至在许多地方遇冷。各方对于多点执业的顾虑仍旧没有消除,还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前不久深圳某中医院摸底该院职工多点执业的事情就闹得轰轰烈烈,再一次把多点执业的执行问题放到了台面上。

据报道,4月18号下午该院院周会,会上医院院长和纪检委书记明确要求医院在职在岗的医生不能在外面多点执业,并要求各临床科室主任自查自纠,在4月24日前上报科室在外多点执业的医生名单,如果科室主任没有上报而医务科查到该科室有医生在外多点执业,科室主任有连带责任。

显然,这明明就是不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而据医院官方的解释,近日有市民反映,个别医务人员有迟到、脱岗等违纪现象。为整顿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医院于4月18日下午召开院周会,组织干部学习市纪委监委开展作风监督暗访有关视频,并对劳动纪律进行了强调,要求全院各科室开展工作纪律自查,并提交劳动纪律自查情况。医院将根据各科室的自查情况加强管理,确保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记者采访里同时提到一个案例,说某女士每个周末都去一家民营中医馆,那里每个周末都有深圳中医院的医生坐诊,最近却突然没来坐诊。了解情况后,她很气愤:医生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休息时间外出执业,方便市民,又可以增加阳光收入。

从2009年起,广东、四川、北京、江苏等地相继展开了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但试点工作却遇冷。究其原因,都离不开两个关键词,人事和法律。

人事问题

多点执业可能会分散医师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医师工作量的增加,这是许多医师与医疗机构都不愿意面对的问题。

目前,高水平医师数量的短缺难以与大型公立医院众多患者的就医需求相匹配,医师在第一执业单位的工作量已经超负荷,没有额外精力去多点执业。

作为公立医院医院而言,医师难进难出,流动难度大,医师的人力资本产权在很大程度上由医院掌控,同时,医师的薪酬福利、业务培养、职务晋升也由医院掌控。从第一执业医院的角度来看,因担心医生多点执业影响其工作质量而并不支持医生再去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若医生选择其他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会尤其顾虑薪酬待遇、职业评价、职务晋升等受影响。

执业医师在不同医院的时间分配难以协调,不能全身心投入医疗工作,出于对医师、患者以及医疗机构的保护,多数医师可能会选择放弃多点执业。

所属医疗机构等级、区域不同,能为医师提供的工作环境、资源及平台不同,这也是造成人才流动情况有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型公立医院作为业内的引领者,是各种疑难杂症聚集地,比起民营医院,医师在大型公立医院行医更容易获得出国进修的学习机会,且大型公立医院是优秀医师聚集之地,在这样的环境中,医师才会有更大的成长空间并实现自我成就。

法律问题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会产生的侵权责任,分为两个问题:

1.     由医疗机构还是执业医师对患者及其家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     多点执业医师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如何分配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

首先,由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若医师在第一医疗机构中因医疗纠纷产生责任承担问题,可根据我国《侵 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多点执业过程中,在第一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法律还没有明确界定。

其次,多点执业医师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如何分配侵权损害责任,我国法律亦无明确规定,仅在2014年公布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中表明:医师在多点执业的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者纠纷应当由当事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非当事的医疗机构并不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的责任分配及纠纷处理方式应当通过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即医师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侵权责任分配以意思自治为先,责任的承担由双方协议。这一点看似合理,实际上却存在明显的缺陷,多点执业医师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之间的合同一般由医疗机构拟定,其中关于责任承担的条款医院本能地会偏向本身、规避责任,而很多医师的法制观念不足,对侵权责任分配的理解与关注不到位,很难避免这一签订过程中的不公平性。

医师多点执业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律规范的完善,只有在立法上肯定其合性并明确界定相关标准,才能为医师多点执业的稳定推进营造良好的环境,更切实保障医疗机构与医师双方的利益。

而在此之前,是否进行多点执业,需要医疗机构与医师更深入的研究与了解,这也是目前多点执业遇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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