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常识 | 照明供电及照明控制相关规定

1 照明供电电压 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

1 照明供电电压

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由灯的额定电压确定)。

1.2 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

(2).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

1.3 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1).一般工作场所——95%;

2).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一款要求时,可为90%;

3)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照明——90%。

2  照明配电系统

2.1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2).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如条件不允许,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2.2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应急发电机组;

4).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组合。

2.3 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安全照明的电源应和该场所的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备用照明电源宜采用本章上节所列的第1或第3种方式。

2.4 照明配电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结合的系统。

2.5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符合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锝5%。

2.6 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

2.7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 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2.8 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2.9 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有条件时,宜设置自动稳压装置。

2.10 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11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2).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2.12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2.13 安全特低电压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

2.14 居住建筑应按户设置电能表;工厂在有条件时宜按车间设置电能表;办公楼宜按租户或单位设置电能表。

2.15 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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