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子女,给营养费,可能涉嫌犯罪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为生活经济困难,抚养孩子成本大,选择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收养人会依据自己的经济状况给送养人一定的“营养费”。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送养孩子时收取“营养费”,但是实际中很多人,会借送养之名其实以出卖亲生子女为目的,而所谓的名义上的“营养费”也变成实际上的孩子价格,如有这样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已婚男士王某认识了歌房女赵某,两人相见恨晚,并很快同居。一年后,赵某产下一名男婴,王某的经济条件,无力抚养男婴,就产生了要把孩子送养他人的想法,赵某不同意,王某便独自带走孩子。

王某通过其父打听消息,找到一对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收取5万元的“营养费”。赵某得知这件事情后,伤心欲绝,立马报警。

案件结果: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财产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王某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为由,将孩子“送”人,并收取了5万元的巨额“营养费”,其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罪。

案件分析:

一、民间送养行为收取的“营养费”合法

按照规定,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里面所收取的“营养费”,就不能算是违法的,法律不会对其追责。

二、以出卖为目的收取的“营养费”实际上违法,将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若是行为人本身是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通过将孩子出卖后获得“营养费”牟利的,这种情况中所收取的钱额就不属于合法的。这种行为的判断主要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法律明确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第三,最后提醒大家:

私自领养属违法行为,领养孩子应通过正规渠道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领养孩子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领养手续。国家对领养孩子有着严格规定,领养人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领养申请,民政部门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会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登记证,以便办理孩子户口,私自领养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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