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的错案被纠正,但是却得不到国家赔偿。

今天这个故事发生在遥远的1985年,故事的男一号是耿某,直到今天,耿某依然没有彻底摆脱那件事儿对他带

今天这个故事发生在遥远的1985年,故事的男一号是耿某,直到今天,耿某依然没有彻底摆脱那件事儿对他带来的不良影响。

1982年那个时候,耿某开着一家名叫“东平货铺”的小店,这个店主要卖水果和日用品,尽管赚的不是很多,但是耿某的小日子过得安稳踏实。有一天早上,出门进货的耿某遇到了老熟人田某,两人没聊多久,田某就表示想挖耿某去他那儿上班。

田某当时在他们那个县城的综合贸易部做经理,综合贸易部那时候也算是个国有企业。经理田某所在的部门业务繁忙需要招人,而他老早就相中了开店做生意的耿某。在田某看来,耿某有人脉、头脑聪明,是个可以免试录用的好员工。

耿某爽快地答应了田某的邀请,把店交给弟弟打理,到田某那儿做了一名国企员工。耿某是个实在人,刚到贸易部就把自己手头一份购买橘子的合同无偿献给了部门。这笔交易最后创造了两万块的利润,当年耿某的小店月营业额也就300块钱,所以当时那可是一笔巨款。

有了之前的成功交易,耿某和田某后来就打算玩一票大的。经过多方打听和调查,耿某决定去四川江津果品公司批发100吨红橘过来销售。在80年代买100吨橘子可不件简单的事儿,按当时的规定,一家公司最多给批一节火车皮,一节火车皮的运量是50吨;另外资金也是个大问题,100吨橘子需要6万块,田某和耿某拿不出这么多钱。

但是想想100吨橘子的销售利润,田某和耿某依然决定想办法做成这件事儿。

运量的问题还算好解决,耿某以自己的“东平货铺”和单位的名义分别与江津公司签了50吨橘子的买卖合同,这运输问题就解决了,那钱怎么办呢?贸易部想尽办法只凑了3万块,还差着3万。两人经过一番商量,决定先拉50吨橘子过来卖,一旦凑够了3万就去拉另外的50吨,只要销售速度够快,这个做法似乎没有问题。

就在耿某准备出发去四川拉橘子的时候,和他曾经有过合作的滨海果品公司找到他,说他们正好要从江津公司买一车罐头,可以掏点运费委托耿某顺便给运回来,耿某觉得赚这笔运费。这批罐头的购买金额正好也是3万块,这3万滨海公司直接汇到了江津公司那边去了。

耿某到四川装好自己的50吨橘子,但是罐头的运费他赚不到了,因为罐头涨价了,滨海公司想取消这笔生意。想着之前买100吨橘子正好差着3万,于是耿某就和滨海公司商量说,要不这3万我买成橘子,回去橘子出手后连本带利再还你们,对方同意了耿某这个建议。

资金问题巧妙地解决了,但是事情却进行的一点儿也不顺利。50吨橘子从收购到打包装车要花不少时间,耿某收到货的时间比预计晚了1个月,橘子拿到手已经到了12月份,天气寒冷多雨外加存储条件不好,导致很多橘子烂掉了。等他们处理完后发现只收回了1.05万的成本,几乎巨亏两万元。

当滨海公司来讨要那3万元欠款的时候,田某和耿某两人只能把1.05万元交给对方,然后又从贸易部的账上拨付了9000元现金,还搭上了价值1.05万元的白酒,总算是还请了那笔欠款。这件事当时有滨海法院的调解,双方都表示没有意见。

可是时间到了1986年,耿某突然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检察院以诈骗罪将耿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耿某以给滨海公司代购罐头为由,将3万元巨款骗到了江津公司,然后又转手做了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耿某后来就因为诈骗罪被判了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耿某当庭决定上诉。

再屡次上诉被驳回后,耿某只能入狱服刑,因为表现良好在1990年提前一年出狱。入狱前耿某是一名国企职员,出狱后他一无所有。既没工作、也没收入、还没有社保和医保,就连亲人和家属都因为自己而受到影响,他还背着“劳改犯”和“诈骗犯”的沉重标签。面对这种惨状,耿某开始了他长达30年的上诉生涯。

直到2018年6月5号之前,耿某的努力一直是失败的,但是2018年6月5号那一次他终于成功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后认为,耿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他的案子属于错判。耿某没有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那笔款项也早已全部归还,滨海公司并没有受到多大的损失。

对于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定义和当时的情况来看,耿某确实没打算骗人,但是当滨海公司的账目对不上数就告他诈骗,这里面似乎就有点问题了;而后来各级法院屡次认定耿某犯有诈骗罪,似乎说明事实证据对耿某并不利。

耿某的坚持有了他希望的结果,他也在这件事上耗掉了30年,现在的他已经是个70岁的老头,当年那笔水果生意成了他这辈子的一个主要经历。有了错判的证明,耿某就提出了国家赔偿,希望赔偿自己30年来的各项损失。可是10个月之后,他等来的却是不予赔偿的结果,这再一次让耿某觉得人生的艰难真是没有尽头。

明明是错误的判决,为什么不赔偿呢?原来《国家赔偿法》是从1995年才开始实行的,并且国家赔偿不溯及过往。耿某入狱服刑是在1986年,而他1990年就已经恢复了自由,因此法院认为他这的情况不符合赔偿的条件。

但是耿某的律师却不这样认为,他觉得耿某虽然在1990年就自由了,但是当年那个错误的判决却在后面的几十年里持续伤害着他,一直到2018年6月5日翻案后才算结束。就算入狱服刑的那一段因为在1995年之前所以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但是1995年之后给耿某带来的精神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目前耿某依然在坚持自己的诉求,结果也没有最终出来。有不少律师就认为耿某的4年牢狱之灾确实没办法赔偿,但是从1995年到2018年这段时间,耿某一直背着“诈骗犯”和“劳改释放犯”的恶名在苦苦挣扎,因此给他带来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是应该得到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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