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对<关于原国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请示>的复函》(兵人社函[2019]47号),对原国有企业女职工退休政策做出新的规定。
按原来的兵团原国有企业女职工退休政策,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在国有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补缴费用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兵人社函[2019]47号文对上述政策做了新规定:原国有企业女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未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个人已按规定补缴了因企业原因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费用年限可计算为其在国有企业的参保缴费年限。此类人员中国有企业参保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这类人员提前退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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