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多地集中审理宣判涉黑涉恶案 | 广昌县水利局原局长刘鹰被双开

江西多地审理宣判涉黑涉恶案 2名公安局原副局长受审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近日,我省各地法

江西多地审理宣判涉黑涉恶案

2名公安局原副局长受审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近日,我省各地法院对近期打掉的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以及充当保护伞案进行了集中审理宣判。

5月15日上午,南昌市新建区法院集中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等四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直机关、群众代表、家属代表共140余人到庭旁听。

此前,杨某勇等25人涉黑案在宜春市中院公开审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以黑护商”的发展模式,以暴力或组织淫威为依托,在丰城城区和周边乡镇大肆开设赌场、非法控制赣江小港段水域柴油经营、承接工程、插手酒吧经营。此外,该组织还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案将于近期审判。

近日,抚州市分别对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和1起保护伞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此次集中宣判的3起案件涉及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项罪名,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七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其中,乐安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伍某充当“保护伞”案在黎川县人民法院开庭。法院经审理查明,伍某在任乐安县公安局鳌溪派出所所长(分局局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56万元。同时,伍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多次徇私利,不正确履行查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徇私利,有案不查,对已刑事立案的案件降格处理、放任不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因充当“保护伞”受审的还有彭泽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汪某君。5月14日上午,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汪某君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一审审理查明: 2007至2018年,汪某君先后利用担任彭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彭泽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鲍锡亮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687万元。同时,汪某君身为公安干警,不正确履行査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明知鲍锡亮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无证经营一家加油站,为徇私利,有案不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正聚焦案件办理,在推动依法打击、除恶务尽上下功夫。对未审结的案件,排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集中审判力量加快办理。

充当黑社会"保护伞"

广昌县水利局原局长刘鹰被双开

日前,经中共广昌县委批准,中共广昌县纪委、广昌县监察委对广昌县水利局原局长刘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以金钱为赌注的赌博活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外生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广昌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广昌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刘鹰开除党籍处分,由广昌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刘鹰简历

刘鹰,男,汉族,江西宁都人,1967年5月出生,在职大专学历,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年8月至1998年3月,先后在广昌县实验小学、县教育局、县委政研室、县委村建办、县委组织部工作;

1998年3月至2002年2月,广昌县委组织员;

2002年2月至2003年3月,广昌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2003年3月至2005年8月,广昌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2005年8月至2012年9月,广昌县水保局局长;

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广昌县水保局局长、水利局党委副书记;

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广昌县水利局党委副书记;

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广昌县水利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广昌县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9年2月至今,广昌县水利局主任科员。

(广昌县纪委监委)

来源:江西日报、廉洁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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