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责任追究”倒逼干部责任落实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日前已正式对外公布。其中明确规定,“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日前已正式对外公布。其中明确规定,“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5月17日《北京青年报》)

责任追究制度体现了对决策的后续监督管理,是有效推动决策落实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科学依法执行决策程序的重要约束。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完善这一制度体系上狠下功夫,也取得不错成效,较好遏制了以往个别干部“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不负责任行为。如今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必然会形成更加强大的责任倒逼,推动决策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

当然,不是说各地方在决策层面做得不好,只不过以往媒体曝光的诸多案例中,不乏一些干部责任心欠缺,在单位集体决策中当“老好人”“应声虫”,即使明知决策事项、决策内容已然违规,仍旧睁只眼闭只眼,不愿甚至不敢提出反对意见,导致集体决策背景下出现违纪问题。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集体决策时最能体现民主的一种形式,也是规避重大事项风险隐患的最有效方式之一。集体决策过程中,每个人的发言表态权都是平等的,如果这个过程都变得如同走形式,谁官职大就谁说了算,表态成了毫无立场、毫无原则性的随声附和,那这样的集体决策必然毫无意义。

规范决策程序、明确终身责任追究,本质上就是给此类干部带上“紧箍咒”。对重大决策不负责任、随意表态拍板,那就等着法纪的追责。或许以往有一些“人走查就凉”的情况,但此后终身责任追究的执行,注定了该负担的责任谁也甩不脱、丢不掉。实质上就是在倒逼每名参加集体决策的领导干部自觉把责任扛在肩上,把党纪国法放在心中,不讲违心话、不做违心表态,真正让决策不务虚、不走空。

《条例》中的两条规定最能印证。其一,“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其二,“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失责的追究责任、守责的减免责任,如何选择,干部当有正确考量。

文/陆仁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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