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课”上学说理

“结合刑法学说与思考方法进行案例的深度研习,尽可能展示解释和说理过程”的写作进路与“协调刑法理论的体系性、一贯性与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妥当性之间的关系,通过对若干具体问题的思考来点滴推进我国刑法学的纵深发展”的写作目标,无疑是解决“理论和实务各说各话、各行其是、‘实践反对理论’的局面”的有效良方

《刑法公开课》(第一卷)

作者:周光权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刘树德

“公开”是近年来的一个热词。公权力各领域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均在强调公开,如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公开、警务公开等。

另一方面,课堂讲义也开始原汁原味地“公开上市”,更多地惠及广大读者。周光权教授的《刑法公开课》就是一个例子。

便于法官展示“心证工程”

随着上世纪90年代德国、日本系列刑法教科书的翻译引进,尤其是21世纪初各种国际性或者全国性犯罪构成体系研讨会的召开、部分法学刊物对犯罪理论体系专题的刊登、部分学者对犯罪论体系的比较研究及知识性创作,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一元”局面,即以前苏联犯罪构成体系为摹本并结合本国实践有所创新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终被打破,并已形成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二元”竞争格局。

从实践维度来看,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排列顺序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仍处在主导地位。检察官起诉或者抗诉、辩护人的辩护、法官裁判均按此犯罪论体系进行思维和表达,而“阶层犯罪论体系”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周光权教授在《刑法公开课》中一方面总结:已经出现明确根据“阶层犯罪论体系”来认定行为性质的判决,另一方面强调:实务上贯彻“阶层犯罪论体系”还很不够。

书中还对“实务上为什么需要阶层犯罪论”“实务上需要哪一种阶层犯罪论”“实务上如何运用阶层犯罪论”作了阐释。

这些问题的回答,自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司法者认可我国台湾学者的如下观点:若不适用阶层犯罪论或者犯罪论阶层太少,法律适用者就无法公开自己在分析每个步骤时的心证过程,无法与他人沟通对话,进而无法让别人理解并接受自己的判断结果,无法提升案件审查结论的说服力,从而损及法的安定性。

从裁判说理而言,阶层犯罪论更方便于法官展示“心证工程”,有利于法官与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论证和博弈,有利于提升裁判文书的说理效果。

如何更有效地避免冤错案件

无论是犯罪论体系的构建,还是司法实践中犯罪的认定,均离不开论证逻辑。如陈兴良教授指出,“阶层性是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阶层犯罪论体系之间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按照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要求,司法裁判应遵循以下判断规则,即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具体判断先于抽象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实践中存在采取相反的判断规则的个案,即主观判断先于客观判断、抽象判断先于具体判断、个别判断先于类型判断、实质判断先于形式判断。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反映到实践个案的裁判理由论证中,除不像阶层犯罪论体系所体现的先后有序递进之外,还间或存在部分要件“循环往复”或者杂糅在一起的现象。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判断规则、论证思维逻辑的不同,或许对大部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论不会带来影响,但在疑难复杂案件中间或导致对同一犯罪事实的定性不同。

《刑法公开课》第1讲“客观判断优先的刑法方法论”,分设“客观判断优先的基本要求”“客观优先的理论支撑”“客观构成要件的审查与客观优先”,具体论述了客观优先的内在合理性、客观优先的理论支撑(即刑法客观主义)、客观优先对司法实务的基本要求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答,必然能让办案法官更准确地把握刑法客观主义和刑法主观主义的界限,更有利于法官养成理性科学的法律思维和裁判推理、论证能力,更有效地为法官避免冤错案件提供实体法支撑。

因果关系认定学说的发展过程

犯罪论体系性思考和犯罪论命题性思考,一直是刑法学体系要平衡处理好的两个方面。其实,犯罪论体系离不开系列具体犯罪论命题或者问题。以因果关系为例,其认定在结果犯中至为重要。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学说,大致经历“条件说”-“相当说”-“客观归责说”的发展过程。

所谓“条件说”,即仅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寻找一个实证意义上的联系,即对客观事实进行“有、无”或“是、否”的判断。“条件说”对于解决简单的因果关系认定(例如,甲开枪致乙死亡)不存在困难,但对于存在众多“条件”从而需要分清原因力主次和责任大小的案例就存在困难。

“条件说”对于认定事实因果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因不对原因力作实质判断,容易导致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我国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因肯定“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而类似于“条件说”。

“相当说”是对“条件说”的修正,即针对同等权重的条件,引入价值评价的要素进行筛选,淘汰掉那些偶然发生的、不具有刑法关注意义的条件。该说认为,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是可能的,以便能将该行为视为结果发生的原因。

至于具体判断因果关系,一般分为两个阶段来判断:首先判断是否存在条件关系(即明确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关联);然后判断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以存在条件关系为基础,进一步就客观性归责的范围予以规范性限定)。

根据相当性判断标准的不同,“相当说”细分为以下三说:“主观说”以行为人实施行为当时认识到的情状以及可能认识的情状为判断的基础;“客观说”认为应当进行客观的事后预测,即站在裁判者的立场上,无论是行为当时存在的一切事情还是行为后产生的事情,只要它们对一般人来说曾是可能预见的,均必须考虑;“折中说”主张以行为时一般正常人可以认识的情状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的情状来作判断。

“客观归责理论(说)”是对“条件说”和“相当说”的发展,其完成了从归因到归责的转变,主张从以下四个层次来进行客观归责的判断:

一是条件关联,即说明事实之间的关联,借助于经验规律意义上的因果概念而考察行为和结果之间的最低限度的关联。

二是相当性关联,即通过客观合目的性对或然律的补充而分析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被确定性关联,从而确定事实之间的关系具有进行刑法评价的价值。

三是风险性关联,即说明行为对谨慎义务的违反和结果发生之间的详细联系,从而在规范的意义上评价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具有的确切联系在刑法上有相当的重要性。

四是保护目的性关联,即说明所出现的结果是在被损害的规范保护范围内。

从实践个案来看,基于“条件说”“相当说”或者“客观归责理论”,对大多数案件的定性会得出同一结论,但间或会对同一犯罪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

《刑法公开课》第3讲“客观归责论在涉财产犯罪案件中的运用”为司法实务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借鉴运用德国“客观归责论”提供了示范。尤其是,“客观归责论”的系列下位判断规则的确立与运用,为法官进行精细化的规范判断和裁判说理提供了有利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改革部署,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裁判文书说理的目的、价值、基本内容、具体要求、技术规范与保障机制等方面作了规定。

这些原则性规定立足解决“不会说理”“不愿说理”“不敢说理”等问题的目标,为下一步深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和推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努力方向。但是,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领域的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具体细则,则仍有待于部门法学理论的科学指导和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

可以说,《刑法公开课》“结合刑法学说与思考方法进行案例的深度研习,尽可能展示解释和说理过程”的写作进路与“协调刑法理论的体系性、一贯性与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妥当性之间的关系,通过对若干具体问题的思考来点滴推进我国刑法学的纵深发展”的写作目标,无疑是解决“理论和实务各说各话、各行其是、‘实践反对理论’的局面”的有效良方,同时也必将助推法官刑事裁判说理能力和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质量迈向新台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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