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防坑指南

null

遗嘱是指生前按照个人意愿对身故后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安排的书面文件,是财富传承的必备工具之一。提前订立遗嘱,可以避免将来的遗产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生效,至今没有重新修订。根据该法,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法律对于五类遗嘱的有效要件亦不相同。

笔者梳理了人们在立遗嘱过程中经常挖的一些坑,站在前人的挖的坑里仰望星空,发现所有形式的遗嘱都有踩到坑的可能,只有小心防范、多寻求专业人士帮助,才能避免入坑。

一、五类遗嘱均可能出现的坑

(一)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在遗嘱中进行了安排

最常见的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进行继承上的安排。比如:王某将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作为个人财产进行遗嘱传承规划,而事实上王某妻子对于这套房屋享有50%的份额,王某对妻子的份额无权规划。

产生的影响是: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认定遗嘱部分无效,会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析出,将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遗产按遗嘱进行分配。

(二)将个人财产遗漏,未做安排

如果在遗嘱中遗漏了部分个人财产,该部分财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而继承人中或许有立遗嘱人不想传承的人。

比如:李某将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女辛苦抚养长大,但李某老后,养女没有好好尽孝,因此李某的遗嘱规划中没有考虑养女的继承权,但李某的遗嘱中却将部分个人财产遗漏,未做遗嘱规划的的财产,李某养女将依照法定继承获得相应份额。

(三)被继承人对于特定财产不具有合法的继承资格

这种情况很多。比如:李某女儿考上大学后在城里工作,转为城市居民户口,不再属于李某所在村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李某女儿对于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往往就无法继承。

(四)对特殊人员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比如:王某有一个残疾儿子,丧失劳动能力,但是王某的遗嘱中未对残疾儿子的生活作出规划与保障。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会酌情判给王某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

(五)语言表达有歧义

中国语言博大精深,如果表述不规范,针对同一句话的解读,不同的人会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因此遗嘱中要尽量使用简单、规范的语言陈述。比如:王某在遗嘱中写到:“我所有的财产在我死后由女儿收管。”

对于“收管”一词,各人便会有各人的理解,女儿理解成“所有”,儿子则理解成“管理”,而不是对所有权的处分。

如果财产较多,建议采用表格形式来列明财产名称、财产信息详情、立遗嘱人所占份额、每位继承人的分配比例等。一张表格一目了然,列表方式会比语言表达更清晰、准确。

(六)形式不完备

立遗嘱却不写“遗嘱”二字,这种情况匪夷所思但并不少见,有些遗嘱用“立书定则”、“一封家书”……

有些遗嘱签名不完整,不用规范字体,比如,有些地方把姓氏“樊”写成“范”、“傅”写成“付”等,有的老人喜欢写行书、草书,字迹潦草不易辨认。

还有些遗嘱年月日不完整,只写月、日而不写年,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就无法判断先后顺序。

(七)签名真实性遭质疑

签名是可以进行笔迹鉴定的,但是实务中存在由于被继承人留下的可供比对的检材较少而无法鉴定的情况。

有的时候,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已经病重,因此签名与身体健康时的签名有差异,导致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事实。

比如,亚洲女首富龚如心与公公王廷歆长达8年的“世纪争产案”,争议的最大焦点便是丈夫所留遗嘱签名的真实性,最终案件以龚如心的胜诉告终。2007年,龚心如病逝后,留下千亿遗产,其情人陈振聪与华懋集团慈善基金分别持有龚心如的一份遗嘱,双方又打起官司,陈振聪所持遗嘱的真伪再次成为争议焦点。该案历时5年,最终以陈振聪涉嫌伪造龚如心遗嘱,被判有期徒刑12年。

笔者建议,立遗嘱的时候,对整个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在以后发生争议时,辅证遗嘱订立时的真实状态。

(八)被继承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遭质疑

这是遗嘱继承纠纷中经常产生争议的地方。比如:邵某女儿对邵某比较孝顺,因此邵某的遗嘱中明确遗产由女儿继承,儿子不服,提出“立遗嘱人邵某订立遗嘱之时已经身患重症,已经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邵某所立遗嘱无效”。

笔者建议,财富传承早规划,一定要在个人身体健康、意志清晰时订立遗嘱,同时对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用于说明遗嘱订立时的真实状态。

(九)针对遗产做出了部分后辈不能理解的安排

俗话说“不患贫而患不均”,当对遗产继承做出不等额的分配或者剥夺了某人继承权的时候,后辈常常就会争得鸡飞狗跳,怀疑遗嘱的真实性。

如果立遗嘱人坚持做这样的安排,建议对分配原因做出解释说明,将来即使有纷争,也让后人或裁判者相信这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十)受遗赠人没有及时表示接受遗赠,导致传承安排落空

有一个案例:祖父马某对孙子特别疼受,于是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中的一套房产由孙子继承。祖父过世后,在国外读书的孙子得知这遗嘱内容后深深感受到马某对自己的爱意,但由于中国人内敛的性格,孙子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祖父的这一安排。最后与其他继承人产生纠纷时,孙子却无法获得祖父留下的房产。

为什么?因为《继承法》中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孙子女不是法定的继承人,马某的继承安排属于遗赠。马某孙子未及时表示接受遗赠,导致隔代传承的安排落空。

二、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不代表没有坑

在五类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注:2018年8月27日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

因此很多人说“遗嘱最好进行公证”,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过于绝对,有时候“优势恰好是劣势”。

比如:厉某被儿子带到公证处去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但订立公证遗嘱后发现儿子不如女儿孝顺,且女儿的经济状况不如儿子。于是厉某又偷偷地自书了一份遗嘱。我们相信厉某后来订立的自书遗嘱才是最真实意思的表达,但是最终产生纠纷时,不得不以订立在先的公证遗嘱为准。

因此,当个人对于身后事安排还没有形成定论之前,可暂不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如果立了公证遗嘱,同时又想变更的话,一定要记得撤销原先的公证后订立新的遗嘱,或者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

三、自书遗嘱:最普遍,也最容易出问题

(一)夫妻共同订立遗嘱

夫妻“同年同月同日死”的情况极为罕见,而死亡时间先后会导致共同遗嘱产生大量问题。比如,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是部分生效还是未生效?活着的一方将来想撤销、变更共同遗嘱怎么办?且共同遗嘱中“语言精准度”要求更高,更容易产生歧义。

为了避免纷争,强烈建议夫妻双方即使对于身故后财产有一致的安排意愿 ,也一定要分别订立遗嘱。

(二)打印遗嘱

1985年《继承法》生效,第一款带中文字库的针式打印机问世是在1988年,因此,立法根本没有考虑打印遗嘱的形式。但随着科技发展,打印遗嘱大量出现。关于打印遗嘱的纠纷也大量涌现。

打印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在研究浙江省300多例继承案例后,笔者发现,在浙江省内,如果遗嘱其他形式全部完备无瑕疵,一般会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实务中,打印遗嘱的制作主体会导致该份遗嘱的定性发生变化。如果是本人打印后签名写上年、月、日,有可能被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打印则可能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而代书遗嘱有见证人的相关要求,如果见证人不符合要求,那么该份遗嘱又会被认定为无效。

特别要提醒的是,2018年8月27日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出现了“打印遗嘱”形式,但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即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严于代书遗嘱。依照该条款要求,过去司法实务中被认定为有效的打印遗嘱,以后都可能产生争议且有极大可能性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继承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建议大家订立遗嘱时能亲自书写的,尽量不用打印遗嘱形式。

(三)不写年、月、日

不写年、月、日的遗嘱需要后人去推测遗嘱书写时间,特别是留有多份遗嘱时,就无法判定哪份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而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为了少给后人添麻烦,就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清楚注明年、月、日。

(四)文字有涂改

如果文字有涂改,争议焦点可想而知,“到底是谁涂改的,原意是什么,为什么涂改?”遗嘱是对身后事务做出安排的重要文件,务必保持清晰、简洁、无修改。

四、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最多的遗嘱

所有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是目前实务中被认定为无效最多的遗嘱。

笔者研究的300多例案件中,甚至有两例是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专业机构代书的遗嘱,亦被认定无效。该两份遗嘱在委托手续上均存在问题——不是被继承人亲自委托的,且遗嘱上只有律所公章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法律规定。而《继承法》十八条对于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也进行了列举。代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最常见原因就是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常见的坑如下:

(一)只有一个代书人,不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要求;

(二)遗嘱人没有签名,只有两位代书人签名;

(三)代书人系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害关系人(最为常见)

生活中,人们常常让自己身边信赖的人代书或见证,而这些人又常被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千万注意,不要让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

(四)见证人没有见证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

比如:朱某作为见证人没有参与遗嘱形成的整个过程,立遗嘱的间隙出去抽了烟,等遗嘱书写完成后在回到房间作为见证人签字,最终该份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五)见证律师没有签字,只在遗嘱上盖了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的公章

五、录音遗嘱:不建议采取的方式

实践中录音遗嘱较少出现。律师强烈建议不要采用该遗嘱形式。

为什么?因为一方面,录音遗嘱也有见证人的要求,代书遗嘱的坑就是录音遗嘱的坑。另一方面,录音遗嘱会存在口音问题,而口音会导致歧义。(注:2018年8月27日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出现了录像遗嘱这一新的形式,形式上与录音遗嘱的要求大致相同)

六、口头遗嘱:最难认定的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的效力是最难认定的。因为法律上对于危急情况的理解较为严格。实践中,死前几小时所立的口头遗嘱,只要不被认定为危急情况,依然会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在这几个小时内完全有立书面或录音遗嘱的可能性。(参见判决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民初字第1141号)

七、结语

许许多多的人在遗嘱订立上已经挖过很多坑,事实证明,一份不专业的遗嘱比没有遗嘱更糟糕。

遗嘱是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将这份“遗嘱防坑指南”送给大家,愿每一位有传承意识的朋友都能订立一份合规、完美的遗嘱,实现“身前做好规划,身后有效传承”。

作者:胡亚琴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