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一男子因故与客车驾驶员厮打,驾驶员突发心脏病去世

 安丘市男子徐某在乘坐客车时,因车票价格问题与驾驶员发生口角并厮打,驾驶员心脏病突发后死亡。安丘市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该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5月21日,记者从安丘法院了解到,徐某并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7日15时许,徐某在乘坐客车时,因车票价格问题,同该客车驾驶员于师傅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于师傅受伤倒地,后于师傅死亡。经鉴定,于师傅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猝死,生前情绪激动及体力活动可作为其冠心病发作死亡的诱因。

    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逮捕。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205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因车票价格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争执撕扯并与被害人相互厮打,被告人徐某用拳击打被害人的面部等部位,主观上应当认识到对被害人要害部位击打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客观上致被害人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被告人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

    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成立自首。鉴于被告人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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