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跨境资金办法出台:鼓励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

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昨日,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所谓存托凭证,即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2017年后,随着独角兽公司回归热蔓延,市场对启用中国存托凭证(CDR)在中国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上市方式呼声日渐高涨,2018年6月,《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则亮相,意味着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进入实操阶段。

《办法》是对CDR试点相关交易中涉及跨境资金管理方面的进一步规则细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尚未实现完全的自由兑换,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做好发行CDR的跨境资金流动则需要监管明确细则,《办法》对企业办理相关资金收付及汇兑、境内企业分红、派息、配股、退市等相关资金收付和汇兑等方式都做了相关阐述。

《办法》明确鼓励CDR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CDR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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