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醉驾更应严惩

5月25日,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永年大队官方微信公众号“永年交通安全微发布”发布了一则题为《永年区发生一起醉驾事故,嫌疑人已被控制》的警情通报。据权威渠道了解,上述醉驾男子系邯郸市永年区广府生态园区城管局城管大队大队长张进国。(5月28日 澎湃新闻)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普通人也知道的常识,但是,作为城管局城管大队的大队长张某某却知法犯法,在喝了酒之后依旧开车上了路,而且,我们可以从发布的视频中看出,张某某不仅撞上了汽车,更是在撞上汽车后逃离事故现场后,再次撞上了汽车,造成三车损害的严重后果。幸而没有人员伤亡,否则将是多么令人痛心。

但没有人员伤亡不等与张某某应受的惩处就可以减轻,从视频中张某某的疯狂行为来看,张某某喝的酒不是一点点的微醺状态,极大可能已经达到了酩酊大醉,喝了如此多的酒依旧开车上路,对往来的行人、驾驶者、乘客等都是一个极大的危险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醒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作为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还可开除公职。可以想象出,张某某在酒醒之后,定会后悔不已。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公职人员,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均被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并成为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队伍作风、素质的评价之基,因此,公职人员更应时时刻刻做到严于修身、严于律己,各地党和政府也要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警示力度,对像张某某这样知法犯法,严重违法,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行为更应该严惩。(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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