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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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但难以回避的是目前刑事辩护面临立法不完善、不健全、律师执业风险压力大等多种困境。如何正确地看待律师面临的执业困境,并从细化的角度寻求对现实困境的解决方案,在当下具重要意义和价值。这不仅是关乎刑辩律师的话题,因为刑辩律师的权利和其他业务类型的律师、公民的权利都是紧紧捆绑在一起的,更重要的关乎人权、关系公平正义、法治进步的问题。

一、从几起典型事件看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

最近发生了几个比较典型的事件,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管窥刑辩律师面临的种种执业困境。

第一个是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律师涉黑涉恶案件。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发生了多起,多数与“套路贷”有关,有的个案影响巨大,指控的事实和性质过于勉强,引起了全国律师界的关注和忧虑。

第二件事是广东高院一个死刑案件。在二审开庭中,审判长呵斥律师,让律师讲要点、少说话,讲不出就是没水平。法官对待律师如此居高临下、危言呵斥的做法,不仅出现在刑事审判的庭审里面,在民事行政案件庭审中也都存在这样的现象。

法官和律师作为具有统一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社会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理应互相尊重,怎么还有高院的法官在公开庭审中如此对待律师?这与广大律师休戚与共,也是共同关切的一个问题。

第三件事在安徽,那就是律师在执业中把有关的必要的信息告知委托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从而引起了有关职能部门强烈反应的一个事件。律师代理案件,在当事人自我辩护的基础上,行使律师的辩护权,提供专业的支持帮助,如果案情不能进行沟通交流,委托人的知情权怎么保障?委托人如何有效地协助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但在现行制度中,对于律师在开庭审理前,将获知的案卷材料或者信息告知当事人亲属有禁止性规定,刑辩律师又怎么去应对?

这三起事件在近期集中爆发,又有各自不同的性质,关系律师实质辩护权、律师执业风险等多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影响广泛而深远。

其中,律师涉黑涉恶一般发生在民事法律服务中,是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安徽事件是发生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是刑事律师执业风险。广东高院法官的事情集中体现在律师的实质辩护权的保障方面。这其实反映出刑辩律师有时候连形式上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更不敢奢谈实质上的保障,即无法真正实现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采纳正确的辩护观点等等,这才是更具有实际意义的。

二、刑事辩护的“破局”与“出路”

律师开展刑事辩护,通过一件件个案,推动国家法治的进步。时代的发展把刑辩律师推上法治舞台的前沿,那么,刑辩律师在现有环境下如何寻求“破局”与“出路”?

第一,律师必须相信,虽然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刑辩律师要坚持理想和情怀,把刑事辩护工作当作事业去做,以奋斗为风帆书写法律人生。从历史长河来看,法治进步的潮流是谁也无法阻挡的。刑事辩护制度从1979年恢复设立,从最初局限在审判阶段进行辩护发展至今,律师的权利伴随着公民权利的增长而不断提高。尽管这几年,特别是从代理职务犯罪案件开始,再到代理扫黑除恶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刑辩律师们的执业风险增加了。但应看到,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进步的时代背景下,国家陆续出台了很多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刑事辩护律师地位被提到了历史上没有过的高度,在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类犯罪的案件中,律师的专业性作用正在充分彰显。近期,有关部门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连续出台了多个文件进行规范化引导,对一些错误观念进行了纠偏改正。

第二,刑辩律师境况的转变需要每个人共同努力,在个案上坚守和抗争,在工作方法上更加讲究艺术和策略。所有的刑辩人,包括法律专家学者,应当集中关注现有辩护制度的落实问题。实际上,刑事辩护律师的现有权利是很多的,但如何真正将权利全面落到实处,这是需要每个人在不同的场合去呼吁,需要每个人在个案中勇于坚持,发出自己的专业声音。

例如,受当事人委托后,通过与办案机关交流和查阅卷宗,律师了解了案情,但如果对当事人家属过于保密,使得家属对案件的可能走向都无法判断,这必然会引发不满,家属会觉得我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得到保障,何谈信任你?所以,律师要适当告知,但也要讲究方式方法,比如灵活运用取证权,从有助于为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出发,询问家属有关情况,寻找辩护线索和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家属就可以了解基本情况。但取证过程中还是要注意信息的界限,尤其不能违反规定把材料给予委托人,还要郑重提醒委托人作为非专业人士,不懂取证,不能随意联系和干扰证人。这是作为刑辩律师的执业技巧和工作艺术,也是一个自我保护的方法,既保护自己也保护委托人。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总而言之,每个法律人都是走出困境的引领者和实施者,每个人都可以身体力行地去发挥作用,这需要大家在日常的执业过程中,通过各种平台渠道,发出法治之声,坚守法治阵地。

三、刑辩律师必须走专业化发展路线

刑辩律师走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路线是根本之举、长远之策。专业化意味着更专业、更高效、更有利于控制风险,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是律师专业化的基础,因为律师是一个靠专业吃饭的行业。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必须不间断地学习,实现专业知识体系化,这样才能增强信心和勇气。

比如,前面谈及的高院法官训斥律师的例子,律师可以当庭申请这位法官回避,试想一下你要引用哪一个法律条款呢?律师身处法庭,法庭可能没通讯信号,不允许律师在现场进行网络搜索,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

其实,你不一定要记住法律规定的哪一条哪一款,但对执业中关于律师维权的常用法律规定,对于律师的各类辩护权,一定要有大概的了解,并可以当庭表达出来。律师可以当庭不卑不亢向法官提出,你简化缩短辩护律师的发言时间,是变相剥夺辩护权,是庭审的“过场化”,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文件规定,这有失公正,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故而提出回避申请。当律师现场提出这一要求,不管法官是否驳回都得休庭。那么,再观察他的态度是否会有良性的转变,根据情况可以再申请复议,让法官再休庭一次、再去请示一次,以此依法争取权益保障和职业尊重。

专业化是一切维权的基石,律师去抗争提出审判人员回避,又知晓充分的法律依据,在现场就能够充分展示专业水准,法官才会真正尊重你、保障你的权益。再比如,律师的会见权被侵犯了,你可能在现场与看守所或办案机关领导交涉的时候,就可能立即应用到相关法律规定,现场解决不了,你可以马上投诉到上级机关、检察机关、律协维权部门,他们都有职责给予解决和答复。在其它方面也是如此,包括维护律师取证权利,在侦查阶段律师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取证,等等。当然,这个阶段刑辩律师尽量少取言辞证据,尽量获取客观证据,把权利行使与降低执业风险结合起来。还有,律师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中各种细节性权利的掌握,对于庭审流程的掌握,对于刑法上实体罪名和理论的掌握,都是我们坚持行使权利的基础。

综上,这些都要求刑辩律师要对经常受损权利的相关法律条文非常熟悉,并将它们与实质辩护权有没有得到保障联系在一起,这也是对执业律师的专业水平的考验。律师对罪与非罪涉及到的相关刑法问题、对执法中遇到的程序问题掌握得好,才有底气依法保障自己的各项权利。

作者:赵运恒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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