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和19世纪的酷刑改革

由于开始认识到刑讯逼供和法庭采纳谣传作为证据有违司法公正,到1700年时,猎巫大潮已渐趋平息。然而,

由于开始认识到刑讯逼供和法庭采纳谣传作为证据有违司法公正,到1700年时,猎巫大潮已渐趋平息。然而,虽然废除肉刑的呐喊已经持续了一个多世纪,酷刑在当时仍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罚罪方式。16世纪晚期,法国政治家和政论家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写道:

……在我看来,这绝非是死亡那么简单,而是残忍至极,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居然有如此残忍的灵魂,他们只是为了取乐,砍掉别人的肢体,竭尽心智想出种种匪夷所思的死亡的新花样。在罪案尚存疑点时,无论疑犯是否有罪,谁有权利或权力对一个公民施加惩罚?如果他有罪,那么他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受惩罚,使用酷刑逼供将是无用的,也是不必要的。如果他无罪,那么这是在摧残无辜之人,因为在法律面前,任何人在罪行确证之前,都是清白的。

1624年,荷兰思想家约翰尼·格里维斯(Johannes Grevius)坚持认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考虑使用酷刑折磨他人,不论对方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

刑罚变革举步维艰,通往废除酷刑之路的推力之一来自于公众对火刑、烙刑和分尸的恐怖场景的厌恶和抵制,其二来自司法改革。然而公众基于正义、公正的抽象理念产生的同情心常常与真实世界犯罪猖獗的现实相抵牾。

作为一个扩张中的庞大帝国的中心,1700年的伦敦人口超过60万人,成为世界上人口增长最快的城市之一。这里挤满了外国商人、移民工人(许多人终生失业)、执行军事任务的战士和一群群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到处惹麻烦的纨绔子弟。总之,和所有其他现代城市一样,伦敦面临着严重的犯罪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像“莫豪克”(Mohocks,专门夜间袭击行人的年轻贵族流氓)这样的街头犯罪团伙。莫豪克只是18世纪前10年伦敦众多街头犯罪团伙中的一个,他们的行为极具代表性。和现代街头犯罪团伙不同,这些人不是无家可归的穷汉,他们富有,懒惰,靠着父母的财势而逍遥法外,犯下骇人的罪行。他们夜晚在街上游荡,醉酒狂欢,打架斗殴,轮流袭击疏忽大意和孤立无助的人。袭击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受害者被挖出眼睛、割掉鼻子、耳朵,一刀刀地捅死。他们把女人头朝下塞进焦油桶里,然后点燃,让着火的油桶在街道上翻滚。有一次,一个叫普兰科特(Plunket)的贵族流氓到假发制作商那里购买最时新的假发,店主拒绝降低已商议好的价格,普兰克特盛怒之下抄起一把剪刀割断了他的喉咙。

和这些随机施暴的半组织化的贵族流氓团伙相混杂的是大量的失业工人和复员军人。改革的呐喊声很快被淹没在公众对不惜任何代价以确保秩序和安全的诉求中。以前,人们拥挤着前来观看女巫受审或谋反者被绞死、掏出内脏、分尸,此时的绞刑现场同样足以使拥挤的观众欢呼雀跃。在莫豪克肆虐行凶时期的英国,不少于2/3的罪犯被判处死刑。这些罪行包括叛国、反叛、海盗、谋杀、纵火、偷窃、破门盗窃、袭击、公路抢劫、盗马、偷窃价值超过1先令的东西以及任何形式的抢劫。除了判处叛国罪的贵族斩首外,其他所有罪行的惩罚是流放殖民地或绞刑(所有的绞刑都是公开的)。罪行较轻者判处监禁,监狱数量不断增加。虽然酷刑不再是惩罚的常规方式,但监禁却未必比许多古老的肉刑更好。

几个世纪以来,监狱和地牢都是滋生“监狱热”(Gaol Fever,一种神秘的瘟疫)的温床。这一名称可能是对在恶臭扑鼻、疾病肆虐的牢房里蔓延的传染病的统称。自16世纪以来,“监狱热”间歇性爆发,不仅使大量犯人丧生,而且波及看守和居民。1577年,它横扫牛津,48小时内使300多人毙命。11年后,500名埃克塞特居民亦死于此病。18世纪早期,由于监狱和地牢的犯人增加,“监狱热”仍然流行。1728年,伦敦马歇尔希监狱(Marshalsea)和弗利特监狱的一些看守因被控谋杀、抢劫囚犯而遭到逮捕。随后,成立了一个以詹姆斯·奥格尔索普将军(James Oglethorpe)为首的调查委员会,旨在调查监狱内部情况并为消除腐败现象和“监狱热”提供合理化建议。调查结果令人震惊。

与某些现代监狱一样,18世纪的监狱是私人的、营利性的,所用监禁费用并非由政府而是由囚犯自己承担。伦敦纽盖特监狱(Newgate)的囚犯每人要付3基尼的入住费,一张床位每周半基尼,蜡烛、餐具、食物则要另外付费。在马歇尔希和弗利特监狱,囚犯甚至要为他们佩戴的镣铐付费。为从犯人家属那里勒索钱财,看守不断折磨犯人。如果囚犯拿不出钱,除非中途有人使钱把他们弄走,否则不论他们是否犯了罪,或者是否已经服完刑,都将被一直关押至死。

委员会发现,为了抢夺一小块变质的食物,一个犯人不仅要打败其他饥肠辘辘的同伴,同时还要对付成群的耗子。裸露的阴沟从牢房穿流而过,散发着阵阵恶臭。付不起床位费的犯人被迫睡在潮湿的地上。一个记述曾提到,一个人带着他的狗去监狱,来保护他免受老鼠侵扰:结果老鼠咬死并撕吃了这条狗。另外一份报告描述了频繁对犯人实施的鞭刑场景之恐怖:“我看到一个血淋淋的男人穿过院子,他浑身是血,血从撕裂的伤口不断往下流,他每走一步,鞋子里灌满的血就直往外涌……成群的蚂蚁在搬运鞭打时散落到地上的肉屑。”其他故事之恐怖令人难以详述细节,报告只好以“不可思议的恐怖”一笔带过。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呈交议会后便被束之高阁,好在不断有热心的市民、司法界人士、甚至行政机构的成员,在探索一条更加文明、更可行的司法改革之路。

1748年,即奥格尔索普调查委员会的十几年之后,一个名叫威廉·约克(William York)的10岁男孩因捅死了一名年轻女孩而被判处绞刑。内政大臣为他说情,改判为10年监禁,条件是服刑获释之后,他必须加入海军服役。存在争议的不是罪行,而是死刑的效果,特别是在罪犯如此年幼的案件中,以及为了震慑其他人犯下相同罪行的情况下。在威廉案的4年之后,霍勒斯·沃波尔(Horace Walpole)——著名的政界权威人士、政论家——在海德公园(Hyde Park)散步时遭到歹徒袭击,面部中枪。在给一个朋友的信中,沃波尔写道:“这个国家已摇摇欲坠。”就在他写信当天,在伦敦著名的泰伯恩刑场有17人被绞死,但伦敦的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原因之一是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的增加。与“莫豪克”不同,这些组织由最冷酷无情的亡命徒组成,其犯罪行为高效且利润不菲。

亨利·菲尔丁(Henry Fielding)是当时伦敦的一个治安法官,同时也是小说《汤姆·琼斯》(Tom Jones)的作者。在沃波尔遇袭前的几个月,他在谈到有组织犯罪问题时写道:“司法官员应受到谴责,因为他们不敢下令逮捕罪犯,使罪犯们逍遥法外;事实上,这种情况也不能全怪司法官员没有尽心竭力。”菲尔丁认为监狱是地狱的最好呈现。罪犯们在里面交流信息,拉帮结伙。须明白迟至1751年,在英国伦敦以及其他任何地方都尚未建立有组织的警察系统。当地居民自发到街上巡逻,显然这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微乎其微。在明了这一状况之后,对菲尔丁的言论就不难理解。鉴于此,菲尔丁和他的兄弟约翰决定付诸行动。1753年,他们说服政府出资组建了由兄弟俩担纲的“弓街跑探”(The Bow Street Runners)。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专业侦探组织,其成员对犯罪活动进行调查,查找线索,走访证人,如果运气好的话,还能逮捕罪犯。回溯过去,这似乎是打击犯罪的一个理所当然的方式。

这幅图反映了带枷示众场面是多么受大众欢迎。

在菲尔丁这样的改革先驱们的带领下,1755年,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重举奥格尔索普将军的改革大旗,为改革监狱系统而奔走呼号。他也坚持认为,如果英格兰不改革它的监狱制度,那么称其为进步民族是绝对名不副实的。和奥格尔索普一样,霍华德把现存的将男人和女人束缚到墙上的监狱制度描述为对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损耗,因为当局本来可以授人以渔,让他们从事生产性劳动。霍华德报告提供了大量的数据(这是奥格尔索普报告中缺失的)。在被调查的4375个囚犯中,一半人是因为无力偿还债务入狱。大多数惯犯——至少是没在泰伯恩刑场吊死的那些人——被流放到殖民地,他们被鞭笞、披枷带锁、打上烙印。霍华德在报告中总结到,监禁中的大部分囚徒是债务人、等待审判的人和穷得无力付费出去的人或是犯了轻罪的人。该报告引用了以前报告中的数据:在英国,每年大约有5000名囚犯死于饥饿。20年后,政府才开始考虑霍华德报告。1774年,他终于成功说服议会着手调查英国监狱。虽然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不断在呼吁应该重新考虑人类对待社会不合格成员的方式,和45年前奥格尔索普调查成果的命运一样,新的报告不过是被束之高阁。

1764年,意大利米兰的律师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Crimes and Punishments)。贝卡利亚在文中认为,降低犯罪率的最好方法是预防而不是惩罚;案件应该及时审理;使用酷刑,无论是为了逼供还是惩戒,都是无效的。该著作引起了广泛关注,被译成22种语言,8个月内在意大利再版6次。5年后,一位英国官员表达了类似观点,他写道:“真令人难以相信,在英国法律中,死刑竟然适用于多达160种罪行。”而70年前,绞刑应用于32种罪行,死刑的范围将会继续扩大,可以预见,到该世纪末将扩展到220种。然而,似乎没人愿意采取变革行动。当英国国王乔治三世(George III)组建一个15人委员会,重新仔细审察除谋杀之外的每个死刑案件时,其意不在变革。随着死刑范围的扩大,被绞死的人数直线上升。人们只是在挖空心思设计出更高效的绞刑。1760年“坠落式”(drop)绞刑出现。与传统绞刑不一样,犯人不再是被吊到空中挣扎,乱踢乱蹬,直到慢慢被勒死。新式绞刑使犯人忽然失重下跌,利用自身的重量使脖子折断迅速死亡。菲尔斯伯爵不幸成为新式杀人方式的首个试验品。但在行刑过程中,活动板门未能按预定打开,他实际上是窒息而死。

这是马萨诸塞塞勒姆镇中被判为巫觋的可怜人的最后命运。

1783年,当局终于认定:公开行刑除了取悦嗜血的观众外并不能消除犯罪现象。因而绞刑不再公开实施。1783年11月7日,著名的泰伯恩刑场迎来了最后一个在这里走上绞刑架的人。改革者为此欢欣,而备受尊敬的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第一部英语词典编撰者——则认为此举简直意味着文明的终结。“这个时代被改革者搞得太疯狂,”他痛苦疾呼,“甚至连泰伯恩刑场都不能免受其害。刑罚意在让围观的人受到震撼,如果没有观众,很难说行刑的目的已经达到,公众需要这个过程。“8年后,绞刑和公开鞭笞女人被废止——鞭刑仍然施用于女囚,但不能在公开场合进行。

虽然存在种种不足,在18世纪,对待犯人和疑犯的方式已有明显好转。新的规则和程序使采纳道听途说为证据的做法变得更不可接受;刑讯逼供已成为非法;被告在法庭无举证责任。如果犯人的证词未被采纳,那么刑讯逼供已无任何价值。1827年通过法案规定,如果疑犯拒绝申明自己无罪或有罪,那么法庭将默认为疑犯已为自己做无罪辩护。比起强迫疑犯申辩,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类似情况出现在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自证有罪。

18世纪前10年,不计其数的英国人被判处死刑,但实际上,执行绞刑的人数不到其中的1/3.法院可以选择将死刑减为“流放”(Deportation)。流放到北美殖民地被认为是一种更加人道的死刑替代方式。(1776年美国独立后,澳大利亚成为另一个罪犯倾销地)。然而囚犯并不这么认为,他们宁愿被绞死。对流放的恐惧并不难理解,运载囚犯的船只堪比中世纪最糟糕的地牢。仅1750~1755年,就有2000多名囚犯死于运输途中,他们的尸体被抛到纽约湾,数以千计的尸体漂浮在北美港口,天知道到底有多少人葬身海洋。英国政府对自愿去澳大利亚建设殖民地的人采取奖励措施:每人400英亩土地、40头牛、40个囚犯奴隶。鉴于此,流放刑的价值清晰可见。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New South Wales,Ausralia)的首任总督阿瑟·菲利普(Arthur Phillip)曾写信给国王:“尊敬的陛下,可否允许我把谋杀犯和鸡奸犯卖给当地人以换取肉食?”真不知道他会得到什么答复。

尽管流放过程本身充满危险,甚至连其拥护者也对此疑虑重重,但它在实践中成效显著,成为英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催化剂。当英国公众得知,不计其数的犯人在北美和澳大利亚新兴城市筑路、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时,他们开始要求在英国也推行类似的改革,即利用犯人进行生产性建设。

类似的变化不局限于英国。教会法庭在对灵魂不洁之人施行肉刑时逐渐感到力不从心、权威渐失。甚至在最保守的国家,地方贵族和军功地主的司法权力也在逐渐消失,当局命令他们把疑犯交给由中央司法系统直接领导的政府法庭。另一重要变革是酷刑的逐渐废止。1721年,普鲁士选帝侯腓特烈一世(Elector Frederick I)颁布法令,规定酷刑只能在他本人亲自审查案件后才能决定是否采用。1754年,腓特烈二世(Frederick the Great,腓特烈大帝)完全废除了酷刑。1734年,瑞典(Sweden)成为第一个废除任何形式任何目的酷刑的国家;1738~1789年,两西西里王国(The Kingdom of Two Sicilies)废除酷刑;1769~1776年,澳大利亚废除酷刑;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贝卡利亚的著作,意大利于1786年废除酷刑;尼德兰也于1787~1794年废除了酷刑。

1801年,俄国的一位在酷刑逼迫之下招供的犯人最后被证明是无辜的。这件事情使沙皇亚历山大一世(Alexander I)警醒。于是,9月27日,沙皇颁布如下法令:

帝国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不得罹受残酷刑罚折磨,此令必须严格执行……被控之人在法庭必须申明自己从未受到不公正的审讯……使人类备受侮辱的肉刑,应该永远从公众记忆中消失。

迟至1812年,西班牙才颁布类似法令,同年撤消了宗教裁判所,终止了1484年以来的司法恐怖。

如西班牙的表现一样,法国在刑罚制度和肉刑改革上比其他欧洲邻国显得更消极无为。18世纪中期,一个人刺杀路易十六未遂。刽子手砍掉他的手,把融化的石墨和沸腾的油倾倒到他鲜血淋漓的残肢上,这只是他将经受的可怕的分尸刑的一个小序曲。接着,将他的四肢被分别拴在四匹马上,马被狠抽,朝四面狂奔而去,但想必此囚犯非常健壮结实,他居然没有被撕裂。刽子手只好暂停行刑,先用刀砍断了他的四肢关节,最后再施行四马分尸。迟至1791年,仍然有一些受害者在油锅里被活活烹死。1789年对法国刑罚改革史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7月14日,愤怒的群众冲进巴士底狱(Bastille),标志着专制君主的垮台。法国大革命以及随后的恐怖统治暴力血腥,而革命议会废除刑讯中肉刑的步伐也同样激进。数以千计的无辜民众以革命的名义被判处死刑,比叛国罪稍轻的是潜在的君主制度拥护者和以“先生”(Monsieur)——而不是更具政治性的用语“公民”(Citizen)——称呼其邻居的人。法庭对他们的宣判如下:“你的国家宣布你有罪!法庭将剥夺你的法国公民身份。”这些人并不像在英国那样流放到北美或澳大利亚,而只是被驱逐出法国,没有人关心他们路在何方。而那些真正的反革命者,等待他们的将是臭名昭著非同寻常的一种死刑,这种特殊的死亡方式早在大革命和恐怖统治前就有了。

在法国医生盖卢定的率先倡议下,通过了一项法案:所有死刑(包括平民)都使用无痛砍头刑具执行。从此,痛快速死不再是贵族专利。在用公共医院的尸体做了大量实验后,1792年4月4日,第一台断头机在巴黎的格雷沃广场粉墨登场。4月25日,它顺利地砍掉了第一个死囚的脑袋(公路工人案)。这项发明迅速成为1792至1794年代的显著标志。值得注意的是,整个事情背后的动机是消除公开刑罚中的残忍因素。死亡,应是瞬间发生,使人感觉不到痛苦的事情。至少,理念上应是如此。

那是1738年5月一个和煦的下午,在巴黎的轮刑行刑现场,一个犯人在车轮下粉身碎骨。恐怖的场景导致一个拖着大肚子的孕妇惊吓过度当即早产,幸运的是母婴都平安无事。她和丈夫给婴儿起名为约瑟夫,姓氏为盖卢定。1785年,约瑟夫·盖卢定(Joseph Guillotine)开始试验用机械装置斩首。正如我们此前看到的“哈利法克斯断头机”一样,其他国家也已经使用了机械刑具,但那些发明师没有一个是法国人。因此砍头机器在法国颇难被接受。1789年10月,革命议会掌权,约瑟夫尝试向公众阐释:断头机与当时法国废除肉刑的政策是吻合的,因为该机器能够在瞬间使犯人身首分离而快速死亡。罗伯斯庇尔(Maximilien Robespierre)——这个老谋深算的公共安全委员会首脑曾经以自由的名义结果了数以千计的人的性命——在公众面前落泪,他说自己讨厌伤害他人身体,而断头机则是完全无痛苦的。对满脑子平等理念的革命议会来说,断头机再好不过了,因为它可以施用于任何阶层的罪犯,至少在死刑上法国人实现了完全的平等。

大革命爆发两年半后,法国政府通过了一项法案,批准断头机作为共和国执行死刑的刑具。这台被称为“盖卢定夫人”(Madame Guillotine)的笨拙的新式杀人机器迅速声名鹊起,短时间内遍传法国。它还有许多绰号,例如“人民复仇者”(The People's Avenger)、“国民剃刀”(The National Razor)、“圣盖卢定”(Saint Guillotine)等。第1个死在断头机下的是一个名叫尼古拉斯·雅克·佩尔蒂埃(Nicholas-Jacques Pelletier)的窃贼,他的刑期特意被拖延,以便可以试验一下这个大革命的新式杀人玩具。在多数情况下,利刃落下时总是鲜血四溅,因此,机器漆成红色,佩尔蒂埃穿着同样色调的囚服。很快,改进版的盖卢定四处涌现,有些带有复合刀刃,有些则像多蹲位厕所一样,一次可以处决多个犯人。孩童的玩具中出现了用玻璃和瓷器做的洒满香水的断头机模型。罗伯斯庇尔本人也在蓝色的旗帜上挂了一个模型,向大革命创造出的新式宗教“理性女神”献祭。

现代科学发现了一个惊人事实(被神经生理学证实):在脑袋被利斧或断头机快速砍掉,滚落到地上,装到篮子的整个过程中,大脑都能意识到自己的遭遇,行刑过后很长一段时间,感知继续存在。人们一直称呼这个新发明的机械刑具为“机器”,直到1793年路易十六和皇后玛丽安东尼特喋血断头台,才有了新的绰号“路易松”或“路易赛特”。1800年后,新绰号“盖卢定”出现。

然而,这和真正的大革命精神相去甚远。人们开始质疑:新式刑具果真如宣扬的那样迅速致命吗?人们不止一次地看到,犯人的脑袋滚下断头台,跌落到血泊中,眼睛居然还在转动试图开口讲话。当夏洛特·科迪(Charlotte Corday)——因谋杀大革命的宣传鼓动家马拉(Jean-Paul Marat)而被判死刑——被砍头后,刽子手捡起她的脑袋,朝她脸上扇巴掌,科迪则对着他怒目而视。我们忍不住要猜测,当罗伯斯庇尔本人最终也难逃一劫,亲密接触这位犀利的夫人洒血命丧断头台时,他会作何感想。难怪断头机在法国以外并未广泛应用。

当“盖卢定夫人”正以每周结束上千反革命者的速度高效工作时,伦敦正保持着每两周绞死一个犯人,尽管这样,死刑犯罪依然在增长。1820年,人们因种种“十恶不赦的罪行”而被绞死:偷一小块木头,损坏滑铁卢桥,冒充切尔西兵营的退休军官。英国在刑罚制度改革方面的无能让人感到愤慨,于是,国王的臣民自发行动了——至少在他们当选为陪审员的期间。陪审员们抓住任何可以挽救被告的法律稻草,如果一个人被指控偷了10英镑,陪审团则假装价值为39先令——轻微罪。另一个人被指控偷了头羊,陪审团假装他仅偷了羊毛——又是轻罪。同样,一个马贼只被当做偷了马毛——从轻处理。

虽然英国的绞刑仍很普遍,但在其他领域的确取得很大进展。肉刑已被废除,当一个罪犯在接受烙刑时,看守让犯人拿一块火腿肉,然后把凉烙铁按到火腿片上。毫无疑问,在这象征性的惩罚之后,犯人通常会挨一顿痛斥,但比起真正的烙刑带来的痛苦而言简直不足挂齿。烙刑和鞭刑像恐龙般慢慢灭绝了,英国最后一次鞭刑发生在1817年的苏格兰。1820年,鞭打女囚的刑罚已经废除。两年后,针对男性犯人的鞭刑也被废除,但直到1881年,鞭刑仍然作为整饬军纪的手段在皇家海军使用。

真正深有远见的做法,是1820年沃里克郡法庭开始对青年犯实行一日拘留制。这项极富创意的制度要求青少年当天晚上必须回到自己家中,其父母一定要为孩子将来的行为作出郑重保证。而就在几十年前,上一代的青少年则要为偷一块面包走上绞刑架。一日拘留制开始实行时并未得到官方认可,但其卓著成效使其始终受到伦敦政法界精英的高度关注。

这些桎梏刑具显示出其中世纪祖先所没有的精湛技艺和人道主义。图片最上端是牵引手铐,戴在犯人的手腕上,便于牵引着他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中间的手铐边缘圆滑,装有锁,戴上较前者宽松舒适。最下方是脚镣,其设计出于同样的目的。这些刑具显示出司法由公开或私下的酷刑折磨逐渐转向监禁。

当然,这些道听途说并不能证明仅凭少数几个开明法官的努力或某个人简单的大笔一挥,延续数个世纪的苦痛与折磨就能消失。1823年,格雷·班尼特(Grey Bennet)在上院作证:在过去的7年里,仅他所知道的、发生在英国监狱里的鞭刑就有6959例。但是,总体来说,英国犯人正在与桎梏和锁链告别,污秽的牢房也变得越来越整洁,一些囚犯开始轮番从事一些单调的工作,比如操作通风风扇,让监狱恶臭的空气变得清洁,并且可以排出牢房潮湿的空气,或者用抽水机抽出牢房的污水,引入干净的水,还有一些犯人同时从事4种工作。虽然这些简单的工作并不能给犯人传授一门谋生的手艺,但比起被锁链禁锢在潮湿地牢的墙上,这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1829年,伦敦成为欧洲最后一个着手组建警察队伍的大城市。在罗伯特·皮尔(Sir Robert Peel,1812年他在爱尔兰创建了类似的组织)的领导下,伦敦都市警察(The London Metropolitan Police)——通常根据创建者的名字被人们昵称为“皮尔们”(Peelers)或“鲍比们”(Bobbies),也因他们制服上佩有铜质纽扣而被称为“铜扣仔”(Coppers)——开始打击犯罪。犯罪活动越早被侦破,犯罪分子就会越早意识到法网难逃,伦敦的守法市民——甚至英国、欧洲以及世界其他地区的每座城镇的民众——就越早得到安宁。

虽然各国社会改革者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还是无法同时达到打击犯罪和减少刑罚这两个目的。无论刑罚制度是严苛还是宽松,始终有犯罪分子在世界的各个角落游荡。直到今天,立法与司法系统仍在为寻求解决问题之道而孜孜以求,在可预见的将来,同样的问题仍将继续困扰着世人。下一章节,将会探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欧洲以外的其他国家如何处理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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