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时说。 最高法6

“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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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6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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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在发布会上详细解释,《若干规定》首先是创新责任承担方式,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其次,创新责任方式的顺位,突出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在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再次,明确了责任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

最后,明确了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据,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规定相衔接,规定赔偿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图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编辑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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