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露”商标纠纷:汕头露露胜诉,承德露露不服

6月5日,承德露露发布公告表示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于2019年6月3日收到金平区法院民事

6月5日,承德露露发布公告表示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于2019年6月3日收到金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原名为: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

公告显示,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许可汕头露露使用570573号、第 570574号、第7518767号和第6477542号注册商标的事项进行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

此外,承德露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对于本次诉讼进展,承德露露指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承德露露提出了旨在证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以及旨在证明《补充备忘录》涉嫌伪造的关键证据,但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未予采信。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认为,金平区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剥夺公司诉讼权利,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据此公司对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将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

承德露露强调,由于本次诉讼尚未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承德露露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该事件源于,2015年承德露露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意外获得两份文件,一份是《备忘录》,另一份是《补充备忘录》,签署方共四方,分别是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企业公司。

彼时,承德露露认为,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特别是王宝林同时兼任露露集团、汕头露露董事长职务,王秋敏同时兼任露露集团、汕头露露董事职务,均属关联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是汕头露露的外方股东,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备忘录的签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内容既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的涉嫌违法行为又有垄断经营项目的涉嫌违法行为,造成承德露露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存在严重缺陷,阻碍承德露露今后的发展,承德露露始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汕头露露却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合同义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承德露露继续履行上述两份备忘录中应由被告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承德露露停止一切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 6477542 号、第 7518767 号、第 570573 号、第 570574 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50 万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截至目前,汕头露露胜诉,承德露露不服,并表示此后还会上诉,对此蓝鲸产经将会持续关注。(蓝鲸产经 杨泽世 yangzeshi@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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